简介:实证考察我国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现状,结果表明,赔偿请求人对赔礼道歉的渴望与赔偿义务机关对赔礼道歉的忽视形成鲜明对比。检视剖析,学理上对赔礼道歉责任强制性的质疑,《国家赔偿法》关于赔礼道歉责任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赔礼道歉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异化是造成这一现状的要因。在国家赔偿中,回应赔偿请求人的诉求,让其感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真诚歉意,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和正确定位赔礼道歉责任的属性和功能,也需要从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承担方式、履行场合等方面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毕竟,赔偿义务机关切实履行赔礼道歉责任,既是抚慰受害者心灵上的创伤和重塑国家机关公正形象的要求,也是消弥二者矛盾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
简介:"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可一概而论,必须依相关法律规范具体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不以"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受保护没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则不同,对于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在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欺诈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故意及相对人因此陷于错误为要件时,对其理解适用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随便突破。相应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知假买假"不应受到保护。行政规章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与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场合,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不被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且涉及境外执行的,应注意可能存在的制度差异带来的障碍。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性赔偿之外的一笔额外金钱给付,是纯粹的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法定责任,不以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为要件,具有独立性,可以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被撤销场合)或者违约责任(在合同被解除场合)并用。欺诈行为除了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者具有特殊性,应引起重视。
简介:纯粹经济损失是广受争议的法律范畴之一.一般而言,纯粹经济损失是与物或人身的损害无直接关联的经济损失,具有直接性、不确定性、拟制性等特点.基于水闸理论、抑制因素、价值位阶因素等学说,多数国家侵权领域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受到诸多限制,我国立法及司法大体也是如此.《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相关条文没有明确提及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纯粹经济损失秉持消极的态度.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不能一律拒绝,应当有限度的给予赔偿.具体而言,应确立以造成损害的确定性和直接性一因果关系为主,加害人的注意义务为辅的复合标准,进而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保护.
简介: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场合下,保险人是否对连带责任的外部份额承担赔偿保险金义务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也未能得出满意的答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厘清“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的含义,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向的并非过错性责任,而应是给付性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连带责任外部份额,也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此外,被保险人对外部份额不但具有财产意义上的保险利益,还具有一种广义的保险利益,因而外部份额也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责任。故此,保险人对该外部份额负有赔偿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