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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司法》第13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应在成立后的什么时间段内交付股票。股东的股票交付请求是股东的一种,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间为两年,那么,公司在成立两年后,未向股东交付股票,股东是否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该项合法权益的权利呢?本文从时效的本源、立法目的及请求的性质、股票的性质方面讨论了这一问题。

  • 标签: 股东 股票交付请求权 诉讼时效 案情 裁判 法理评析
  • 简介:在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之情形,强制拍卖性质之选择对第三人(案外人及拍定人)之利益影响甚巨。若认强制拍卖为私法上买卖之一种,案外人得回复其所有权,则拍定人需向债务人或债权人主张权利救济;若认强制拍卖为公法上处分行为,拍定人得原始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则需赋予案外人向债务人或债权人请求救济的权利。文章从检讨强制拍卖之性质出发,分别对案外人及拍定人之请求体系进行审察,并基于二者利益之平衡,结合强制执行制度之价值,认为应使拍定人确定地取得该财产之所有权,并赋予案外人以充分的救济途径,故此,强制拍卖亦应采公法说为妥。

  • 标签: 强制拍卖 第三人 拍定人 案外人 请求权
  • 简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出现的暴力反抗强拆案和自力行使请求案,使正当防卫与公力救济之间的关系成为法教义学亟待关注的课题。在法治国中,应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公力救济机制的成性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两大价值诉求的平衡。首先,应当把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行使条件区分开来;公力救济优先只能通过防卫行使条件从程序上“冻结”防卫,而不能从实体上消灭防卫的存在。其次,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时,公力救济才需要并且能够取得优先于正当防卫的地位:一是法律在相关领域具有追求秩序稳定的特殊价值目标;二是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法益,能够通过事后的公力救济得到恢复;三是受害公民在寻求公力救济途径的过程中,不会遭遇过分重大的困难。

  • 标签: 正当防卫 公力救济 公定力 自助行为 拆迁
  • 简介:不久前,我在使用一件刚买的热水器时,因漏气而爆炸,致使我多处受伤,现已花费医疗费用2万多元。然而,我查了一下热水器随带资料,发现没有写明法律规定的“产品制造者”或者“生产者”名称,只有一个商标。请问,我可否以商标所有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 标签: 消费者 商标所有人 产品侵权案 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 简介:原告:龙建康,男,27岁,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占元,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禄,云南省永胜县民族中学教师。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中洲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绍华,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建国,男,36岁,云南省永胜县人,施工员。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杜亚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严胥,云南省永胜县交通局工作人

  • 标签: 永胜县 云南省 建筑工程公司 交通局 赔偿纠纷 建设工程
  • 简介: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在事实上存在契约关系,但学校并不因此而承担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学校承担的是法定保护和照顾义务。民法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保护,当其受到人身伤害时,若学校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标签: 未成年学生 人身权 学校管理 侵权责任 监护人 保护义务
  • 简介:《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抚慰性赔偿标准不能为财产权受到国家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应当适时修改《国家赔偿法》,确立补偿性原则,增加惩罚性赔偿,并对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给付赔偿金等方式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 标签: 财产权损害 国家赔偿 补偿性原则 惩罚性赔偿
  • 简介: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次修订有力的回应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要求,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是此次修订并未尽善尽美,具体到精神损害赔偿领域,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赔偿范围过窄,二是立法笼统、操作性不强。因此,在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当考虑以下因素:适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列举精神损害赔偿事实的认定以及赔偿标准应参考的因素,使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更具操作性。

  • 标签: 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完善
  • 简介: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存在着“无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意味着只要有损害存在就应该获得赔偿,损害赔偿需要考虑复杂的的利益需求.为实现公平,此原则的适用不能僵化.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在其他国家和我国都得到认可并运用.完全赔偿原则的适用要考虑其可赔偿的范围,面对现实情况的复杂,僵化适用该原则可能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因而需要对其绝对化与简单化进行缓和.

  • 标签: 完全赔偿原则 可救济性损害 价值取向
  • 简介:机动车致人损害事故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上的常见问题之一,几乎涉及侵权行为法的所有原理。从机动车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来看,原则上由机动车的作业人予以赔偿,但存在着诸多例外。就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来看,区分机动车之间的损害与机动车致行人损害分别适用于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是多数国家立法上的通例,也符合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的基本原理。无过失责任仅仅是指侵权责任的成立不需要过失,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的确立应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不存在保险人有无过失的问题,但不能加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 标签: 机动车 无过失责任 与有过失 责任保险
  • 简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具有解释补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功能。其法理依据是PICC可以作为辅助性法源,帮助进一步阐释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以有关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为例,这一做法符合CISG第7条统一法方法义务,并相较于其他解释补充方法具有保障CISG的国际性和统一性的优势。但前提条件是其并不违反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且未超出CISG的调整范围。

  • 标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解释补充 损害赔偿
  • 简介:一、抚慰金条款的新调整依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第1款(该条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在侵害身体、健康以及剥夺自由的情形下,受害人也可由于非财产损害请求合理的金钱赔偿。这里所说的请求合理的金钱赔偿,即抚慰金请求。这是《德国民法典》从颁布时起就明确规定的抚慰金条款。在《德国民法典》中,抚慰金(Schmerzensgeld)属于非财产损害金钱赔偿的一种。从《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第1款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抚慰金适用不仅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而且被限制在侵权行为法的范围之内。

  • 标签: 《德国民法典》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金条 侵权行为法 非财产损害 变革
  • 简介:在“错误出生”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基于患者对医师的充分信赖及对医师的特殊职业要求,医师便具有了对患者的高度注意义务,若医师疏于注意而违反该义务,则其具有法律上的过错。所以应将是否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作为医师有无过错的判断标准。受害的当事人既可以违约责任为请求基础,也可以侵权责任为请求基础,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请求权基础 错误出生 优生优育 人民医院 纠纷案 淮安市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三鹿乳业集团虽然破产了,但关于“三鹿奶粉事件”我们还记忆犹新。这一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有如下两点值得反思:(1)作为侵权人的三鹿公司与另外21家责任公司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大约9亿元)后,共同出资2亿元建立了医疗赔偿基金。

  • 标签: 赔偿基金 大规模侵权 制度构想 损害救济 “三鹿奶粉事件” 三鹿乳业集团
  • 简介:【裁判要旨】高速公路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为公众所普遍认可,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应承担较低程度的举证责任,即使受害人无法提供确切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害事实时,法官根据噪声污染的时间、强度等因素推定损害成立的,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标签: 损害事实 噪声污染 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 高速公路 举证责任
  • 简介:<正>案情梗概:张××有意购买刘××所有的赣J217××号轿车。一日,经刘××同意,张××试驾该车,途中与驾驶二轮摩托的曾××相遇。由于会车时张××属占道行驶,导致两车刮碰,车辆受损,曾××受伤,后到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刘××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支付了15000元医药费。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张××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曾××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曾××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三级伤残。由于双方对赔偿

  • 标签: 次要责任 人身损害 第三者责任险 侵权人 交通安全法律 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