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属人法事关自然人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以及继承领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不仅涉及在外国的中国人的利益,也涉及在中国的外国人的权利。基于经常居所相比住所和国籍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并经过利益的权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选择经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事实上,选择经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主要连结点,也是晚近属人法国际和国内立法的趋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经常居所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其界定也因确定经常居所的评估期间和当事人定居意图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而变得不确定,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经常居所的界定上,我国现有的规则和司法实践仅仅关注当事人1年的居住期限而不关注当事人的居住意图,这是不合理的。我国法院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居住期限、居住的连续性,以及与自然人及其居所有关的人身和职业联系,灵活界定经常居所,进而确定属人法领域的法律适用。
简介:对马克思主义保持清醒的理论自觉、坚定的理论自信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科学信仰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取得辉煌成就最宝贵的思想财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自觉是对其理论的指导地位和重要作用的高度认同,是对其理论功能边界的清晰认知和对其创新之必要性的责任担当。理论自信是共产党人以清醒的理论自觉为前提,以实践检验为根据,以理论的创新发展为保障,以实现人民的解放为根本价值取向的对自己所坚持的理论的信心、信念和信仰。理论自觉是理论自信的基础和前提,理论自信是理论自觉的升华和追求目标。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自信的理论资源来自于其科学真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其实践源泉来自于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不可逆转的态势。要做到合理地信仰马克思主义,辩证地看待和评价马克思主义信仰危机是前提,保持信与疑的适度张力即"信中有疑、疑中有信"是保证。
简介:<正>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食品企业的生产关系到了国计民生。然而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地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一词进入寻常百姓的视野,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谈"食"色变成了茶余饭后的话题,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将众多食品企业推向道德和法律审判的风口浪尖,民众日益对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加以苛责。①但是,除了在民事、刑事制裁之余,如何以商法的思维去评判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和性质,如何定位企业社会责任的多少和承担的限度,如何在商法思维下将思考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寻求企业营利目标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则是商法学界不无法回避的话题。
简介:经济增长与人口结构的转变密切相连。东南亚主要国家人口抚养比现在都进入了一个下降通道,其中各国少儿抚养比的下降幅度都很大,但老年抚养比的变化各不相同,有的已率先进入老龄社会,有的则正处于人口红利期。因为人口结构不同,东南亚各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也迥异。马来西亚采取了鼓励生育、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吸引周边国家劳动力的发展模式;菲律宾则在实行控制人口增长政策的同时,采取了向周边国家输出剩余劳动力的模式;印尼和越南则是在控制人口生育率的基础上,既采取多元化吸收劳动力的措施,同时也采取向海外进行劳务输出的模式;而泰国的模式则是一方面加强人口生育率的控制,另一方面,又实行对外开放、吸收外来劳工并实行多元化经济发展。
简介: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和规模不能作为衡量民生财政的标准。讨论中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问题必须在进一步明确民生这一概念的内涵的基础上探讨民生问题的实质并建立一个分析民生与财政关系的理论框架。本文通过概念辨析将民生看成是生活机会与可行能力的函数.进而将民生问题的实质界定为基本权利平等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财政社会学思想,本文将财政制度看成是对生活机会和可行能力的基本制度安排.进而在区分财政制度类型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财政制度安排与生活机会和可行能力的内在逻辑联系。最后,本文根据该理论框架从三个方面对中国民生与财政关系研究提出了初步设想。
简介: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综合性本科院校财务任务日益繁重,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学校集中财务统筹管理模式已经不适用于学科种类复杂、下属院系数量繁多的综合性本科院校;学校的预算工作往往只停留在预算报表的编制上,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编制的预算报表没有发挥主导作用;由于高校由国家出资,高校管理者作为法人在高校办学的收益上没有任何压力,导致国家资源的浪费,缺乏有效的校内监督机制;长期以后高校“重教学、轻行政”的管理体制,导致财务人员的普遍水平不高等问题.改革综合性本科院校财务管理制度必须从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推行财务分析、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
简介:为控制反垄断法承诺制度适用可能带来的风险,限制其适用范围已成为各国或地区的不二选择。受法制传统、反垄断执法经验、执法历史及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各国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对承诺制度适用范围的限制存在不同模式。考虑到我国反垄断执法经验相对不足,采用正面建议与反面限制相结合以及实体限定与程序控制相结合的模式来确立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可行的路径。具体操作上,我们应将不宜适用承诺制度的案件在规范层面予以类型化,但不应规定执法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必须适用承诺制度,而只可在某些情况下向执法机关作出适用承诺制度的建议。同时,对允许适用承诺制度的案件,执法机关在决定是否接受承诺时也应遵守一些程序性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