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下,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成为民法学界的研究重心,而且引起劳动法学界的极大关注。鉴于现代社会中服务合同的重要性,有学者提出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将"服务合同"有名化,并构建各类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日本债权法修改过程中亦有此提案,并在法制审议会进行了讨论。但是该提案因忽略对"类似劳动者型服务提供人"的保护,受到日本劳动法学者的广泛批评,最终在"中间试案"阶段被删除。因此,在充分吸取日本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中应确立服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有名合同地位;以消费者型服务合同为中心构建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将"类似劳动者型服务合同"纳入雇佣合同中予以调整,同时作为劳动法的课题做进一步的研究。
简介: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问题由来已久,它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国家的稳定与和谐,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各类企业也在不断地出现,增加了非常可观的就业岗位,为更多的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压力。然而随之而来的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问题也越来越明显。究其根本,因为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起步较晚,不够完善,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办法没有进行细化,使得各类企业有巨大的空子可钻,在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有效的维权途径以及巨大的维权成本,很多人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本文主要从完善劳动法的角度对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问题进行探讨。
简介:本文作者指出,今天的美国律师业,是一个具有高度统一性及垄断性的职业,律师职业道德的两个支柱是职业纪律以及以过失原则和信托义务为基础的渎职诉讼。经过近50年的发展,美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律师职业道德制度。但是,面对技术进步和全球化产生的挑战,美国律师职业和法律教育已经隐现变化,高度统一的律师职业可能转变为各式法律服务提供者的集合体,包括非律师和没有完全执照的律师。对于非律师和没有完全执照的律师,当前的律师职业道德制度难以有效适用。为回应这一变化,有知名学者提出应当用合同法原则和违约诉讼代替当前的职业纪律和渎职诉讼。本文回应这一提议,指出了合同法原则和违约诉讼在实现律师职业道德目标上的局限性和缺陷,提出这一挑战尚未得到解决,需要法律界以热忱共同应对。对于我国而言,本文除了提供对美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知识性了解,更重要的在于它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领域的启示。与美国相较,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制度在保护委托人方面无疑比较落后,受损害的委托人一般只能基于合同法获得赔偿。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律师职业纪律、合同法及侵权法都比我国更完善的国家,合同法尚无法对委托人提供比较周全的保护,我们更应反思我国这一现状。本文是对美国律师职业道德领域的前瞻性思考,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制度尚不完善的我国而言,我们更应该思考,是否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渎职责任规则,以侵权诉讼取代违约诉讼作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模式。
简介: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陆续有PPP或BOT项目之履约争议发生。例如,台湾地区高铁案、台北市大巨蛋案;而投资合同上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是纠纷解决依据。因PPP或BOT合同履行期通常长达数十年,风险自是比传统的政府采购合同大许多,尤其常发生公共服务与投资商之财产权保障冲突时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解释问题。基于“促参法”第12条之规定,将PPP或BOT合同定性为私法合同,但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即于PPP或BOT合同履行,双方应遵守合同自治原则。PPP或BOT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于不违反强行规定下,优先依合同约定,无规定时则由法律加以补充,也不排除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为由,声请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文除了对于依据“促参法”及BOT合同范本介绍主办机关与民间机构的权利义务款之解释外,也以实务见解作论证,尤其强调法律风险之责任分担于合同变更的适用。最后,本文对于投资契约争议之仲裁机制予以分析,认为PPP及BOT合同之各面向当事人间若生争议,必属十分专业甚至复杂的法律关系,有待迅速解决,委之于仲裁,相对于民事法院,争议解决可能较迅速、专业判断与法律公正性。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3条对还船日期的规定有不完善的地方,也有尚未规定的地方。借鉴英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予定期租船合同宽限期,并依据定期租船合同租期的长短裁定宽限期。明确承租人给出合法最后航次指示的义务以及在租期结束时的还船义务。提前还船时,应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对承租人拒绝履行的原定期租船合同租期的影响,计算原定期租船合同租金与出租人对于剩余租期合理减损行为所避免的损失的差额来确定出租人的损失。超期还船时,应依据原定期租船合同与市场租金,即市场上与原定期租船合同相类似的定期租船合同租金的差额来确定出租人的损失,除此以外的出租人的损失不应计算在内。
简介: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