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让与担保因其应用的广泛性及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论争。细究其原因,系对此类合同性质认识不一。有学者主张其为以物抵债协议,而本文认为其应属让与担保合同。此类合同效力饱受诟病的因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存在流质条款,违背物权法定。《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基础,将让与担保视为一种债之担保,进而对权利人课以清算义务,为实务中认定让与担保合同效力提供了新的进路。但本文认为,让与担保实为物之担保,对其规范亦不应止步于司法解释,宜借助民法典修改之机,将该制度纳入法典加以规范。如此,方能使该制度的构建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有益于经济之融通。
简介: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更牵涉到社会稳定,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更需要有一个和谐劳动关系的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确立并日趋完善的今天,使劳动关系的调整能够顺应并符合这一发展趋势。为此,本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观点,以期抛砖引玉。一、利益平衡、倾斜立法这一观点是针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提出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又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上述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但是其实质却是用人单位天然的强者地位和劳动者的弱者身份。
简介:过度劳动的法律治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理应超越医学对工作伤害或工作猝死的解释,从社会规范角度来加强风险治理并谋求法律预防与救济。故不宜仅满足于把“过劳死”认定为职业病、以救济为导向的治理手段,而应当构建以预防为主、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相结合的、标本兼治的过度劳动法律治理机制:以工作时间过长规制、劳动定额规制、职场精神健康保护等为突破口,以用人单位责任为前提,以社会支持为原则,以劳动者自我保护为基石。为此,应当将过度劳动预防纳入强制性法规之中,健全工时、劳动定额管理、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等劳动基准法制,制定劳动者疲劳积蓄度监察规范和过度劳动工伤认定标准,并将“过劳死”等列为职业病给予工伤补偿。
简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已渐趋常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明确要求此类案件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企图定分止争。但该条款对买卖合同性质的留白性处理,又引起了新的一轮学术争论。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下,第24条的适用前提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功能为核心。据此,房屋买卖合同可分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与非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分别对应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担保功能以及无担保功能之情形。针对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以代物清偿之预约进行规制,并赋予债权人以生效判决执行方式的选择权;同时,将非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纳入附条件买卖合同,以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尊重。
简介:未生效合同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的第九条,但是是以动态的形式出现的。第九条的内容为: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解释》中只是出现了这个概念,但对于未生效合同的含义、具体内容、在其未生效期间的法律状态、当事人应受到何种约束、应当承担何种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其是否只包含《合同法解释》中提到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要对这些问题有清晰地了解,我们先要了解未生效合同的含义。
简介:远程工作是伴随第二次现代化的社会变革而发展出的区别于传统的、特定的劳动关系而存在的一种新型劳动力供给方式。随着我国互联网及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借助互联网资源与通信工具进行工作的人数不断增多,这种新型工作形态的出现加剧了劳动法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增大了法官对案件裁判的难度。我国现行劳动法在调整远程工作形态下新型劳动关系时存在性质界定不清、劳动标准无法直接适用等不足。远程工作是否适用劳动法予以调整,应回归于劳动基准法中对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即从属性判定标准。对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远程工作者,应在现有劳动法框架内,运用下位法进行调整,赋予远程工作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地点的权利,并在劳动合同确认的工作时间总额内,允许劳动者享有灵活安排的权利。
简介:如何正确认定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长期困扰着各级人民法院。2015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其中规定:涉集资诈骗类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但对于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具有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有效观点及效力待定观点进行评析,来探究集资诈骗案中的借贷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而得出评价合同行为效力的均是公法规范,当公法规范对合同行为进行评价时可以直接评价,也可先否定其中一方行为,进而否定合同行为效力。所以涉集资诈骗犯罪的借贷合同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