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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的具体实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市域社会治理既要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国家治理的大政方针、制度安排、决策部署和上级的任务要求,又要立足实际对本市域社会治理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推动实践,在国家治理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

  • 标签: 国家治理 治理体系 社会治理现代化 基层治理 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案件,恰逢其时,可以正本清源。”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作出对出借人恶意诉讼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的决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深表赞同。

  • 标签: 诉讼行为 诚信社会 最高人民法院 亮剑 司法 中国人民大学
  • 简介:3月5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锦斌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根本要求,奋力开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新局面。

  • 标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政府工作报告 大发展 现代化 习近平 李锦斌
  • 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建设性地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一全新概念。本文围绕这个概念,探讨如何理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深刻内涵,揭示共建、共治、共享三者之间的有机联系,寻找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实施路径。

  • 标签: 习近平 共建共治共享 社会治理格局
  • 简介:治理能力提升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研究涉及到规划治理目标,生成治理结构,建立运行机制,制定行动路线、行动方案,监督治理过程,明确评估标准并组织对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回溯治理目标,实现善治结果,等等。"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显著提升,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宝贵的实证案例。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基层司法融入、参与、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发挥基层治理现代化作用,成为了必须面对的课题,值得认真研究和回答。

  • 标签: “枫桥经验” 基层社会 治理能力 提升途径
  • 简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大规模侵权行为受害者众多,地域分布广,构成要件复杂,传统的侵权行为有很大不同.大规模侵权行为在风险社会中越来越呈现出多发性和不可预知性,对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救济机制应当从补偿为主的理念转变为预防为主.惩罚性赔偿制度能有效预防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发生,但不可滥用,否则会侵害加害者合法权利.

  • 标签: 大规模侵权 风险社会 惩罚性赔偿制度
  • 简介:对于企业来讲,履行社会责任意义重大,可以帮其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社会效益。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指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剖析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紧迫性必要性,最后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若干策略。

  • 标签: 社会责任 法律 企业
  • 简介:认识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制定法律的科学前提。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做出了科学判断和准确表述。经济法的理念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消费者为中心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平衡协调是新发展理念在经济法理念中的体现,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满足消费者需要是党和国家工作根本宗旨在经济法中的体现,是实现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内在要求。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该宗旨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相适应。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对破解社会主要矛盾具有理论优势: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协调是经济法调整方法或基本功能。经济法中的发展规划法发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独特作用,财税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有特殊功效,金融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具有杠杆作用,竞争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发挥基础性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价格法直接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服务。可见,经济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具有制度优势。

  • 标签: 社会主要矛盾 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宗旨 经济法价值 经济法制度
  • 简介:托依布纳的反思性的法社会学理论以独特的理论视角解答了法律社会的关系问题。反思性的法社会学脱胎于“复杂性”碎片式发展的西方现代社会结构,“复杂化”正在进行中的转型期中国社会结构有诸多不同。借鉴托依布纳法社会学理论的问题意识来重述具有中国品格的法社会学理论,既要充分考虑转型中国功能尚未完全分化的社会结构特征,又要谨慎对待法治改革中信息和动力的缺乏等法律构造问题:在法学研究的认识论上,坚持“封闭优先,兼顾开放”;在法律实践的方法论中,坚持“功能优先,兼顾功效”。

  • 标签: 贡塔·托依布纳 反思性的法 社会-法律共变 自创生系统 中国法治
  • 简介:在中国,注重并保障社会权利是实现人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政治要求,也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人权事业的重要实践。经过改革开放40年来探索和实践,我国已完成社会权利及其保障的基本制度建构。步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时,尽管仍面临诸多问题,党的十九大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所提出的新发展要求,为我国社会权利及其保障事业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指明了前行方向。法治化是新时代中国社会权利发展的有力支持和切实保障。

  • 标签: 社会权利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法治化
  • 简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某,2000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3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6日又因本案被逮捕。被告人郑某某,2016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 标签: 黑社会性质组织 积极参加者 领导 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罪
  • 简介:随着工业化及科学技术的进步,风险及之相对应的'风险社会'一词人们已耳熟能详,风险的识别、评介、治理等问题为不少学科所普遍关注。作为回应性最强的部门法之一,经济法也不可能回避风险社会的挑战。如何适应风险社会的需要,是不应该被经济法学界忽略的一个重大命题。

  • 标签: 中的适应性 略论经济法 社会中的
  • 简介:学界通常将时间视为法律的外在变暈的观点不同,本文将时间看成法律的内在变量,并借助马克思唯物史观;提出“所有的时间都是社会时间”这一重要命题。时间不仅是一个计时系统,更是人们在具体社会实践中逐步构建起来的用于约束、协调和规范不同人们行为的工具。法律中的时间也是一种社会时间。从而不仅回答了权利为什么会有期限,还可以解释甚至预测一旦法律世界的外部条件发生变充时法律将随之如何变动。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地方性特征和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变化这一具体例证对上迷命题进行了解释和检验。

  • 标签: 权利 预期 社会时间 地方妊知识 承包经营期限
  • 简介:近年来,在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新疆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平安新疆建设水平及能力有了大幅度提升。但由于各种原因,新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难。新时期,我们要按照中央要求,并结合新疆实际,坚定信念,满怀信心地进一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建设平安和谐,美丽宜居的各族人民幸福家园保驾护航。

  • 标签: 新疆 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 简介:2018’辽宁政法理论年会以习近平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法治化”为主题,组织辽宁省政法系统的法律工作者及研究人员围绕辽宁法治建设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就司法体制改革公平正义、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司法实务问题及社会矛盾化解法治化等多个论题展开深入研讨,展示了辽宁政法系统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

  • 标签: 司法体制改革 社会治理 法治化
  • 简介: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主要包括“德治”和“法治”两种研究范式;这两种范式都过于强调法律的儒家化特征进而忽视了法律的官方表达民间实践的区别,因此未能回应西方学界认为中国不具有法律或法治的法律东方主义观点。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官方表达民间实践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在儒家化法律表达之下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宗教性法律实践;正是基于对法律宗教性特征的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够摆脱法律儒家化的简单模式,形成了一种哲学、道德、宗教和法律相融合的复杂互动模式,从而为从法律宗教性特征和复杂文化面向的视角回应法律东方主义观点提供一种新的思想资源。

  • 标签: 中国传统法律 儒家化表达 宗教性实践 法律东方主义
  • 简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囿于“双阶理论”和传统的民/行二分合同理论,实践中出现民/行混搭、自相矛盾等困境。为此,有必要跳出“双阶理论”和民/行框架,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认定为独立于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的第三类合同。未来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时可考虑融合民事和行政元素,将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权交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构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元一体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争端解决机制。

  • 标签: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合同性质 第三类合同 争端解决机制
  • 简介:通过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田野调查,亦即研究者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亲历和反思,可以发现审判裁量的话语空间充满矛盾冲突,既有当事人双方的对立主张和复数立论,又有法官对道德说教法言法语的混杂使用。法官往往相信自己是公正的,但其对正义的理解是一种“半洞察”可能有失偏颇却不自知。究其根源,在于反思不足;而反思不足的原因,一是法官能力素养不足,二是商谈议论不够。法官一定意义上不乏商谈议论的机会,但潜在的议论规则不一定是客观公正导向的,不论是面对诉状时法官内心的、还是合议时法官之间的、或是法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议论,都还缺乏真正被实践的程序公正与科学论证。总之,司法裁量客观公正之可能性前提在于商谈议论,但其前提之前提乃法律议论场域的良性建构。在这点上,国家司法改革也当有所重视。

  • 标签: 司法实践 审判裁量程序正义 合议 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