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发生的"强生垄断案"和"苹果价格垄断案"揭开了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原告资格规则具有特殊性的"面纱"。在认定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原告资格时,应当立足于"有限原告资格"的基本立场,并综合考虑"垄断损害"与"责任程度"两个核心标准,以确定真正的受害者,晰清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原告资格的轮廓。我国法律也应当及时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规则与证据规则,为原告起诉提供更有效的便利,为诉讼程序提供全面、准确的指导,从而解决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激励不足的现实尴尬。人民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弥补我国法院在垄断纠纷案件审理上专业性不足,共同助力我国反垄断法更好地实施。
简介:<正>一、前言在日本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概念被称为最重要的基本原理之一。例如,在日本国宪法下代表性的行政法教科书田中二郎的《行政法总论》(1957年)中,法治主义与民主主义、福祉国家、司法保障一同被列为现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之一(190页)。而且,近年来还出版了以将行政法描绘为法治主义的具体化作为标榜的行政法体系书如高田敏编著的《行政法——法治主义的具体化》(2001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治主义的内容只有一种定义方式,从行政实务和裁判判例来看,行政法学讨论的法治主义还未达到尘埃落定的事实依然存在。基于对法治主义的多方面特性所持的兴趣,笔者在1992年发表了以《法治主义的诸相》为题的论文,在1996年发表了以《法治主义的现状与课题》为题的论文。就法治主义而言,此种内在的检讨虽然必要但还不止于此。实际上,法
简介: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和社会四个维度来控制行政裁量的四元结构,表面上穷尽了逻辑上的一切可能,但这种结构依然未能抑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本文以警察盘查为线索,分析了实践中制度挤压型的裁量偏差,以及不良互动中诱发的裁量偏差,并提出这种裁量偏差是诱发行政裁量滥用的更为根本的、深层次的重要病灶。要彻底解决裁量滥用,不是从控制入手,而是需要我们去理顺有关的制度,剔除不合理的因素或影响,通过制度性舒缓和释放来解决问题。其次,要积极引入协商式的裁量模型,通过强化相对人的服从义务意识,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的柔性执法,在塑造良好互动关系的过程中有效规范自由裁量。
简介:"类型"是各学科都重视的研究方法之一,具有横截性的思考价值。文章首先对类型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状态予以考察,以此为背景,进而将这一方法纳入到现代刑法学的视野之中。传统刑法学极度倚重概念思维,对类型思维的关注较为欠缺。事实上,类型思维不仅具有明显的开放性,从而更容易容纳合目的性的考量;而且类型化的思考有利于问题的条分缕析,从而更便于具体、细致地把握生活事实;不仅如此,类型化的思考还能够配合事实关系的实际样态,妥当地掌握所谓的中间形态或混合形态;更为重要的,类型思维还是一种价值性的思考,它能诉诸明白的价值判断,并能清晰地显示整个体系的意义脉络。类型思维的上述特征,充分显示了其作为概念式思考的补充方法的可能意义,值得认真对待。立足于上述知识背景,文章进一步讨论了类型思维在刑法上的贯彻路径。在作者看来,任何刑法规范的建构,都是从经验事实中抽象法类型的过程,而任何刑法规范的阐释与运用,都是法类型还原为生活事实的过程,是两者相互靠近乃至形成对接的过程。因此,类型思维隐含于刑法规范形成与适用的始终,指引着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内在操作。在此种"规范类型论"的线索上,类型思维将在具体规范建构、体系化建设、刑法解释、类推、不确定概念与概括条款的适用等各个侧面得以展开。
简介:美国学者络徳睦教授的大著《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通过对公司/家族法、治外法权与排华法案、驻华法院与会审公廨等论题的深入解析,展现并反思法律东方主义的生成、发展及其背后的动因。西方人眼中的东方(包括中国在内)常常来自于他们的东方主义“塑造”,并由于其塑造的特殊目的以及中西文化间的巨幅鸿沟,塑造出来的产品千差万别甚而相互抵牾。法律东方主义不仅是西方人的倾向,也深刻影响着百年来中国人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在学术研究及制度实践上均呈现出“自我东方主义”与“自我殖民”的现象。研究中国传统法律以及进行中西法律比较,走出东方主义与自我东方主义是当务之急,须得首先在态度上抛开这些主义和偏见,其次在学术上以“入乎其内”为前提与基础,以“出乎其外”为进阶与指归。
简介:在处理未成年人模仿影视作品之侵权案件时,就动画公司的积极作为义务而言,其发生依据应考量三重来源:法律与职业规定、特殊关系、制造或维持危险源。作品相关情节是否属于“危险源”,应以“可模仿性”“可能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有模仿能力之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为标准。就因果关系的认定而言,对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以及对“必要条件”与“盖然性”标准的应用,是判断的基本出发点。通过适用该分析框架,在“喜羊羊案”中,动画公司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如何履行上述积极作为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等问题,同样值得进一步探究。
简介:"广州信诚人寿案件"向我们揭示了一个保险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保险公司先要求投保人交纳保费后订立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在缴纳保险费用后保险公司承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合同尚未成立便要求合同相对方去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不仅对传统合同双务性原理形成冲击,也引发了投保人的强烈不满,实务中纠纷不断。面对实践的需求,解决之道无非两种:或者允许保险公司提前收取保费,在我国建立"临时保险保障制度"——保险公司有权利提前收取保费同时在承诺前也有义务为投保人提供一份临时保险保障;或者通过法律的手段强制改变保险公司提前收取保费的商业习惯,回到传统"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双务合同履行方式。
简介:土地开发权与土地发展权两者在概念界定、文本规范等层面,存在诸多差异,应予区分。法律性质上,宜将土地开发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立足我国独特的地权结构形态,在土地开发权归属层面,应践行城市土地开发权国家独占和集体土地开发权归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双轨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区分承包地开发权、宅基地开发权、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权和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权四种不同类型,来展开制度设计和规范配置。中国法上嵌入这一“新权利”,会带来法体系、法制度和法规范三大法效应。在城镇化高速发展的当下,以土地开发权为切入口.改革我国土地财产权和土地管理权两大法律制度,是回应其法效应,增强土地制度回应力和适应性品格的内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