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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现行的企业重整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重整成本昂贵、缺乏效率、易于滥用等三个方面,因此,企业重整制度容易成为债务人拖延甚至拒绝偿债的工具。而非正式的企业重整制度即法院外协商机制,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拯救陷于经营一时困顿的债务人企业,但“一致决”的重整决议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将严重影响企业复兴。我国应借鉴各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预先包裹式重整制度。

  • 标签: 企业重整 预先包裹式重整 引入路径
  • 简介: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对于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无论从法律的角度就其自治性和利益平衡进行考量,还是从经济的角度就其成本和效率予以观察,破产重整制度都存在着自身的不足,需要客观理性地予以检讨。

  • 标签: 破产重整 审思 企业财务管理 法律
  • 简介:重整企业的营业授权制度王卫国前言营业,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是指营业者以营利为目的,运用有组织的营业财产所进行的市场交易活动以及与市场交易活动相关联的种种资源开发和利用行为。从一个企业的角度讲,营业就是它的生命运动;营业既是企业生命力的表现,也是企业...

  • 标签: 债务人 受托管理人 继续营业 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 重整制度
  • 简介:现代破产制度由清算主义为主向重整主义为主转变。破产理念也由债务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向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为中心迈进。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破产重整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重整计划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存有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 标签: 破产 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
  • 简介:有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何行使,不仅事关企业复兴目标的实现,而且影响到担保物权社会功能的发挥。从各国的情况来看,重整制度既要防止对有担保债权的行使保护过度,又要避免对其限制太多,关键是要在二者之间建立平衡,具体来说,应该适时限制有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机,谨慎限制有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在上述两方面对有担保债权的行使保护过于充分,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中加以改进。

  • 标签: 破产重整 有担保债权的行使 不足与完善
  • 简介:重整计划强裁规则(《企业破产法》第87条)是引导当事人有效谈判行为的重要制度,但这一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被“滥用”。强裁规则的滥用与该规则的定位偏差和功能误读有关。本文力图重释强裁规则的功能,认为其不仅仅是法官裁判的规则,更是通过对当事入充分谈判结果的模拟,引导当事人的谈判行为,并化解囚徒困境的规则。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强裁规则应当具有动态和静态二元功能。动态功能在于作为破解当事人谈判僵局的最后手段。强裁规则本身包含的一系列最低期望收益规则起到引导当事人谈判行为并形成合理预期的静态功能。本文在对强裁规则应有功能重释的基础上对强裁规则的中国文本提出重塑的建议,并讨论其和重整制度其他条款的协调问题。

  • 标签: 重整计划 强裁规则 充分谈判模拟 最低期望收益规则 期权效应
  • 简介:企业重整的司法实践复杂,各种问题始料不及,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南望集团司法重整的成功经验表明,在没有战略投资者情况下实行“债转股”的重整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法院准许部分建设工程款先行支付以及直接以裁定书的形式将重整企业的股东变更为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都有效促成了企业司法重整的顺利实现。

  • 标签: 民营企业 重整 能动司法
  • 简介:在破产制度中引入重整程序,是在总结企业破产制度在我国施行多年的经验和借鉴外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固有破产制度的重大完善,使得我国企业破产法从以“破产清算”为主调,演进为“清算”和“再生”并重,并且在价值取向上明显有别于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规定的行政主导的破产整顿,而是更加强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博弈和共赢。而管理人制度的引入,更是在司法活动中尊重专业知识和社会力量的显证。当然法制的进步不是一蹴而就的,现行《企业破产法》在赋予了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较大权利时,若干细节还有待完善。

  • 标签: 破产重整 管理人权利 完善
  • 简介:主流法律经济学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其基本内容是以经济合理性或理性选择的方法来评价法律权利的不同分配所带来的一致性和效率,其所涉及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是新古典主义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有关原理,包括“普通法的效率假说”及其中所包含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主流法律经济学存在的最主要的缺陷是缺乏对政治过程中的权力、意识形态等因素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忽视了政治过程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法律决策中的重要影响。为了弥补上述缺陷,应当建构一种“法律经济学的现实主义范式”。

  • 标签: 经济学理论 主流范式 法律经济学 “看不见的手” 政治经济学分析 重整
  • 简介: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已成必然趋势,但注册制并不等于不进行实质审核。合规审核本身包含有实质审核的内容,而且,证监会不能对持续盈利能力等商业判断事项作出判断是一种误解。中国实行注册制后,证监会的权力会发生结构性重整。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权力型”证监会的完全隐退,相反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我们需要一个更强大的证监会。

  • 标签: 证监会 证券 发行 IPO 注册制 审核
  • 简介:以股份清偿债务[1]是重整计划中的重要偿债方式,但我国破产法缺乏关于以股份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以股份清偿债务往往存在股份定价方式简单、定价不公允、定价程序不透明、商誉泡沫严重、未考虑非控股权折价和流动性不足折价以及债务人重整后业绩太差等问题,债权人的权益容易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二次伤害。以股份清偿债务既涉及法律,更涉及投资,在本质上与重大资产重组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借鉴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做法。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重整计划必须详尽披露股份定价依据,而不能仅仅依靠债务人清偿能力评估报告。属于重大重整计划的,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份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果股份定价采用未来收益法而不是资产基础法,重组方或债务人大股东应当作出业绩承诺,债权人获得的股份的权利性质可以有别于债务人原股东保留和重组方获得的股份。此外,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没有通过以股份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而侵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别除权。

  • 标签: 重整程序 以股份清偿债务 重大资产重组 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