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研究中世纪史的欧洲史学者在著述时不得不面对一大堆头绪纷繁的古文书冥思苦想。然而蒙古史与西藏史家们的境遇却与其同行大相径庭。换言之,即幸存至今,且仍可供蒙藏史家们利用的史料只遗存很少一部分了,尤其是蒙古大帝国时期的蒙文文献更是凤毛麟角①。如若将诸如诏书、文告一类的破损残片忽略不计,即不归入文书类,那么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的蒙古大帝国时期的文书甚至不足20张②。即使我们把诏书与档案都计算在内,这一数字也不会有实质性突破。供查阅的蒙文文献之所以如此之少,皆因大帝国时期文书的长期大量流失所致。至于藏文文书之贫乏,即使在西藏归属蒙古大帝国及元帝国时代也丝毫未能改善。目前公布于世的藏文史料除了杜齐发表于《西
简介:一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是指: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因其功能需要在逻辑结构上由合理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必要性。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述上因避免重复表述的简约原则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来否定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也不能以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来否认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任何事物的结构都是为其功能服务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不例外。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究竟应由哪些要素构成?这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功能方可求解。由于法律规范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可见,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但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时又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法律范规的适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必须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必须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模式。法律规范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创性,对遵守或者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