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从形式上可分为两部分,被告人自己的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被告人自己的辩护随侦查活动同时产生,辩护人的产生有两种途径:被告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这样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是大家公认的,无庸赘述。本文重点谈谈辩护人参加辩护的适当阶段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在何阶段参加辩护为必须是当前法学界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有人坚持现行法律的规定,辩护人辩护只能从审判阶段开始;也有人主张应允许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参加辩护;还有人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辩护人从起诉阶段起参加辩护比较合理。下面,笔者不怕见笑大方,提出浅见与各位专家学者商
简介:主持人:游走在黑与白之间、时时冲在打击犯罪一线的警察们,在心理上属于健康的'带菌者'。一位民警来信坦言,自己不知从何时起对周围人开始不信任、没有安全感,心理上处于戒备状态,这种心理让他减低了待人真诚。有一段时间,他不和任何人说心里话,经常抱怨;他不仅看不惯同事和领导,对爱人甚至也起了疑心……为此,他苦恼不堪。戒备心,人人都有。而如这位民警所述,是否属于过度戒备?本期心理场再次相约王淑合教授,请她为我们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