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田野调查,亦即研究者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亲历和反思,可以发现审判裁量的话语空间充满矛盾冲突,既有当事人双方的对立主张和复数立论,又有法官对道德说教与法言法语的混杂使用。法官往往相信自己是公正的,但其对正义的理解是一种“半洞察”可能有失偏颇却不自知。究其根源,在于反思不足;而反思不足的原因,一是法官能力素养不足,二是商谈议论不够。法官一定意义上不乏商谈议论的机会,但潜在的议论规则不一定是客观公正导向的,不论是面对诉状时法官内心的、还是合议时法官之间的、或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议论,都还缺乏真正被实践的程序公正与科学论证。总之,司法裁量客观公正之可能性前提在于商谈与议论,但其前提之前提乃法律议论场域的良性建构。在这点上,国家司法改革也当有所重视。
简介:依法治国的目标是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实现司法的公正性。中国法治的实现应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国情特点,创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上海实现法治的方式应定位在以行政法为突破口,全面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公信力和司法的公正性,通过行政法制的确立来带动整个社会法治的实现。上海要实现法治,须从保护、促进平等和宽容的社会环境两面入手,加大人文因素的教育,提高人的素质。上海应集中精力对行政管理加大改革力度,对行政管理先依法管理,确立行政立法民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注重管理程序原则,保障行政救济,加强司法监督,充分发挥市人大对“一府两院”依法治市的监督
简介:<正>一、【《草案》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理由】检察建议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不应规定于原则性条文中,而应规定于细则中。1.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范围过宽,诉讼不仅是法院的活动也是当事人的活动,检察院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不能超过当事人的权限。在程序设置上,能够监督法院的只有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声明不服,而不服的只能是法院的判决、裁定。所以拟将民事审判活动改为民事裁判。2.监督的具体方式不适合在原则性规定中出现。可以放在再审程序中。结论:监督对象为法院,不宜用民事诉讼;应当为事后监督;检查建议和抗诉不应规定在原则性条文中。
简介:我国1997年《刑法》第90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变通作了明文规定。但在程序法领域,对于民族地区刑事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刑事诉讼法未有规定,这导致了民族涉刑习惯与现代基本法律格格不入的情状。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实践存在颇多问题,如和解过程中,民族涉刑习惯法与现代法律精神理念的割裂、冲突,刑事和解无底线等问题。这些"灰色"或"黑色"和解(如纵容强奸),背离了社会的良性发展,不利于民族地区法治进步。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存在正当化的基础,应在整理涉刑习惯法基础上,提升司法素质,坚持人权保障基本底线,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
简介:早在八十年前,列宁就说过:“无论是脱离生产劳动的教学和教育.或是没有同时进行教学和教育的生产劳动.都不能达到现代技术水平和科学知识现状所要求的高度”。胡锦涛主席也曾就社会实践问题有如下描述:抓住学生的“兴奋点”.让他们在“起作用”中“受教育”,在“做贡献”中“长才干”.这本身既是思想教育的一种好形式.又是培养人才的一条好途径。教育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培养人才,培养有能力创造生产力的人。我们的莘莘学子.最终总是要融入社会,用社会实践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体现自身价值。在当今这个发展迅猛,生存压力日益增大的社会中.我们当代大学生如果希望在融八社会这个汪洋大海的过程中少呛几口海水.就需要在八海之前先练习好“游泳”.珍惜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机会.积极努力地在社会实践中培养自己的素质.这是避免将来出现“眼高手低”情况的重要途径。
简介:【裁判摘要】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其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的界限相对模糊。在此情形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属于此种情形。“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