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上诉、抗诉的主体和权限问题。我国新公布的行政诉讼法在第58条中,只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可以提出上诉,却未作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国际通例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8条、第67条的立法思想可推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公民(包括法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否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抗诉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判,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有否抗诉权,即按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却未加规定。根据
简介:<正>一种意见认为确定民事赔偿范围应适用刑法第31条,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由审判人员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第2种意见则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解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具体理由是:(一)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附带处理民事赔偿的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诉:一个是由于解决惩罚犯罪问题的刑事诉讼,一个是用于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民事诉讼。两个诉讼都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并由此产生两个危害结果:一方面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又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
简介:<正>附带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否赔偿的特殊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研究,在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等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给它以什么样科学概念。刑法第31条、32条中的“被害人”、“犯罪分子”,是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犯罪分子应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被害人有取得这些赔偿的权利,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损失的财物,是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是引起这种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可见,只要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就在他与被害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