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过失客观化语境中,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构成的逻辑前提,从而丧失了在实证法上加以规定的必要。但责任能力制度原旨在表达对理性能力不及的未成年与精神病加害人保护的价值,不应被完全抹消;相反,这种价值可以通过绝对年龄下未成年人与完全丧失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特别免责,以及适当考虑绝对年龄以上未成年人之年龄、智力、经验以型构合理人这一兼容主观的方法得到部分实现。以此去检讨反思《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其认定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构成过失且须因有财产而担责,规定监护人承担无过失责任及被监护人无财产时的单独责任,均有不合法理现实且失于实质公平之嫌。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目标。地方政府作为中央的政策执行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者,其治理能力的强弱。在微观层面上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在宏观层面上则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地方治理能力的强弱涉及两个面向,其一是“地方性复活”。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地方政府面临的治理问题经纬万端,地方性事务日益增多,民众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关联性愈来愈强,大量的公共服务公共福利最终要依靠地方政府实施,地方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增大。“地方性复活”由此出现,分权化改革成为必然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