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新颁行的两部司法解释确立了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诸如对“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的确立,针对若干程序瑕疵所建立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等,都体现了该项规则在实体构成方面的特点。而包括程序审查优先、法庭初步审查、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的确立,则意味着该项规则在程序实施方面所具有的一些创新性。改革者不仅要推动该证据规则的颁行,更应关注该规则的有效实施问题。而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证据规则,改革者需要构建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机制,确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并就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简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法律规定,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我国已有的司法体制上建立的,并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作用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环节当中。虽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将非法证据排除实施过程进行了细化,但在现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如何适用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庭前会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指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进行庭前会议的必要性和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的适用。
简介:“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受实体真实主义和犯罪控制模式的影响,加之新规系中央政法各机关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因而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其表现为:非法供述排除立场的退缩,“重复性自白”排除规则设置不尽合理,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未能取得新发展,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证据种类不明,允许重新取证将降低排除规则的实施功效,对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允许随案移送有违非法证据排除宗旨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对被告方再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限制的理由欠充分。尤其是相关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仍较抽象,不仅影响排除新规的实施效果,而且不利于加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因此,迫切需要在实践中运用法解释技术填补漏洞,以保障新规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简介:【摘要】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视听资料,是与争议事实的发生过程同步产生的照片、录音和录像;影响视听资料证明能力的主要因素包括获得该证据的具体情形,采纳该证据的目的和使用该证据的程序的性质,应当依据具体情形分类确定视听资料的证明能力。关于非私人场所或获得全部当事人同意的关于私人场所的视听资料,具有证明能力。利用公权力制作的关于私人场所的视听资料,可能侵害公民通讯秘密权或隐私权,法官应遵循合法、权衡的原则限制其证明能力。在民事诉讼中,由当事人亲自制作的关于私人场所的视听资料,若没有被非法宣扬,具有证明能力,反之,不具有证明能力;由非当事人制作的此类视听资料,不具有证明能力;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权衡侵害他人权利的此类视听资料的证明能力。
简介:证据法是管控司法事实认定的规范体系,因此证据法的结构与事实认定主体的特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普通法系的证据法,即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很大程度上是陪审制发展的产物。陪审员被假设为不够理性的事实认定者,法官适用排除规则将某些具有危险性的证据阻隔在庭外,可以优化庭审信息环境,管控陪审员的裁决。但是陪审制在诞生之初是一种知情裁判模式,只有其演变为非知情裁判,陪审员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之后,证据排除规则才逐渐地生成。陪审员的一些非理性认知倾向,也被一些现代认知科学和实证研究确证,这说明了排除规则立法的必要性。陪审制所造就的二元式法庭结构,能够使排除规则这种管控方式有效地运行,这使排除规则立法具有可行性。在当代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证据法的陪审制基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简介:一、引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分别以司法解释性文件和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法院解释》)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一步予以细化。2013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下简称《中政委规定》),在重申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同时,对讯问场所和全程同步录音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