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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客观归责理论的先天不足在于将因果关系(Kausalittit)与因果关联(Kausalzusam-menhang)相脱钩,这一做法肇始于霍尼希(Honig),时至今日仍未能得到有效的弥补。霍尼希认为,区分因果关系与因果关联是必要的,因为他当时唯一能使用的反事实的因果概念,无法对真实因果流程进行陈述(Aussage)。通行的客观归责理论就建立在这样一种反事实的因果关系概念之上,

  • 标签: 归责理论 因果关系 体系 关联 概念
  • 简介: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有新型财产的产生,传统的财产概念把财产看成是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总括性权利,既没有准确反映财产的内涵,也不能囊括现代社会的新型财产,新型财产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有必要树立一个既能反映财产的本质,又能适应新型财产不断出现的财产概念。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的财产概念进行比较,找到财产的本质内涵,提出了的财产概念。

  • 标签: 财产 财产权 新财产
  • 简介:埃及女性是什么样的?亨德·巴达维23岁,在埃及本哈获得了教育学硕士学位。去年12月,她在塔利尔广场参加抗议临时军政府的示威活动。在遭到士兵的殴打、性骚扰及枪击后,

  • 标签: 新女性 埃及 硕士学位 巴达维 教育学 军政府
  • 简介:满怀复婚希望的孙昭,无意中发现前妻有了恋情,遂萌生报复之意。孙昭"变身"女翻译和前妻的男友"交往"。孰料,孙昭入戏太深……成功"小三上位"后,孙昭将前妻的男友当成提款机,先后诈骗36万元。2018年8月,江苏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昭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复婚遭遇夺爱者1987年出生的孙昭,是江苏盐城人。

  • 标签: 前妻 经济技术开发区 恋情 有期徒刑 诈骗罪 提款机
  • 简介:2004年是《劳动法》实施十周年.十年来我国劳动保障立法进程加快,初步形成了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和劳动标准体系框架。《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标签: 劳动保障 劳动标准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再就业 中国 法律体系
  • 简介:国家起源理论中的契约理论只是对某种国家形态及功能的事后正当化论说,无法成为一种对国家起源的解释性理论。在奥尔森的理论中,国家是由固定下来的匪帮转化来的,专制国家权力的产生是拥有暴力或私人权力的主体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运用私人权力的结果。国家权力的运作,无论是征收赋税还是提供公共物品,都取决于权力拥有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逻辑。不同的共容利益导致了民主与专制政府的不同行为模式。相对于契约理论,奥尔森的理论是一种更富解释力且更为简约从而更具竞争优势的理论

  • 标签: 国家起源 匪帮 契约理论 共容利益 税收
  • 简介: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客观现象描述了虚拟财产的存在;第二部分讲述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在虚拟世界中的发展;第三部分从描述性角度对虚拟财产进行论证,指出从存在形体以及存续期间角度来看,认可虚拟物品的财产地位与传统财产制度并不存在冲突;第四部分从理论角度,运用功利主义理论、劳动报酬理论以及黑格尔人格理论的判定方法对认可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 标签: 虚拟财产 功利理论 洛克理论 人格理论 所有权
  • 简介:宪法核心理论是指以人性尊严为基础的自由民主宪法秩序以及为了维护此秩序所必要的宪法基本原则即宪法的核心部分应受到绝对保障。宪法核心理论源远流长,不同法系中的宪法核心思想交互影响汇流成现代宪法核心理论;宪法核心理论法律实证化肇始于法国宪法,却在德国基本法中得到继受与发扬,此后宪法核心理论法律实证化蔚为世界潮流;宪法核心理论的司法实践也同时激荡展开,并显现出处于发展之中的宪法核心理论存有诸多难题。

  • 标签: 宪法核心 人性尊严 法律实证化 司法实践
  • 简介:中国传统刑法教义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亟待更新是学界共识.客观归责理论以更科学及客观化的阶层标准,有效弥补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不能处理降低风险时排除行为人归责等问题的漏洞,是更新我国因果关系理论较优的选择.客观归责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可置于犯罪客观方面进行定位.针对其在三阶层体系下“统合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断言不能成立,但其内部的替代性风险及风险升高问题仍需进一步研讨.

  • 标签: 客观归责 相当因果关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替代性风险 风险升高
  • 简介:随着法西斯主义横行以及二战的爆发,极力推崇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在维持世界和平方面的作用的理想主义学派迅速衰落,而崇尚权力与均势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得以崛起,并占据冷战时期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导地位。在古典现实主义的强势下,不仅同一时期的国际法学经受了极大的冲击,国际法以及国际组织的实践也受到消极影响。或者说,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成为我们理解冷战时期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实践的一个重要途径。

  • 标签: 国际法学 国际关系理论 古典现实主义 冷战时期
  • 简介:本文分别通过三个例子说明德国刑事诉讼中脱离实务的理论与脱离理论的实务,表明近年来理论与实务之间的关系显现出明显不足。同时,作者也表达了对刑事司法中理论与实务再次走近的美好期待。

  • 标签: 刑事诉讼 脱离实务的理论 脱离理论的实务
  • 简介:从本源意义上看,乡村司法应为乡村人民法庭之司法。历经多年发展,乡村人民法庭目益现代化、规范化,法官办案方式亦由"马锡五审判方式"逐渐转向形式化的司法方式,但结果却近乎一种"两不是"的草率判决。这表明,我国乡村司法已陷入"内卷化"困境。囿于各自研究进路的限制,乡村司法既有的"法治论"和"治理论"均无法对此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而这从根本上看,又是由法学视角和社会学视角的对立造成的,二者实际体现出的是价值与事实的紧张与对立。因此,欲走出困局,在乡村司法的研究中须将社会学视角与法学视角统一起来,加强两种进路的对话与合作。在此基础上对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理论予以建构,进而对乡村司法制度予以最低限度的改造。

  • 标签: 乡村司法 法治论 治理论 法治化治理
  • 简介:狄骥在《公法的变迁》一书中主张用'公共服务'的概念置换'主权'(公共权力)作为公法学的基础,以适应社会变迁带给公法学提出的挑战,这种法学基础理论的转变给公法学的发展注入了的活力,对于应对新时期内的福利行政等问题有着重要的效用。但福利行政等新问题的出现并不代表秩序行政的消失,因此简单地以公共服务理论替代主权(公共权力)理论并不全面,最为现实的路径应该是将公共服务理论和主权(公共权力)理论作为公法学理论的双重核心,共同支撑公法学理论大厦,并为实践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引。

  • 标签: 公共服务 主权(公共权力) 公法学 基础理论
  • 简介:<正>《大清新刑律》已颁布一百周年,中国现代刑名(刑种)体系也随之走过了一百年的历程。现代中国刑名体系是在广泛借鉴西方尤其是日本刑名体系、全面改造传统刑名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国刑名是如何从《大清律例》的"五刑"体系逐渐演进至《大清新刑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代刑名体系的呢?本文以刑名体系改革为基点,将建立起《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之间所存在的一脉相承的历史逻辑关系,并系统展现中国刑名体系改革的历史性变革的关键瞬间。

  • 标签: 大清新刑律 《大清律例》 大清现行刑律 自由刑 罪犯习艺所 刑种
  • 简介:现行刑法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是以犯罪主体和对象为标准建立的,存在较大的缺陷,为完善这一罪名体系,本文认为必须以犯罪客体作为划分标准,对相关规定进行重新整合,分别纳入公务贿赂罪、商业贿赂罪和行业贿赂罪中.

  • 标签: 公务贿赂 商业贿赂 行业贿赂 经济贿赂 单位贿赂
  • 简介:<正>目次一、民法体系化的优越性二、民法典体系的模式三、民法典体系的结构一、民法体系化的优越性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它不同于当前各个法律的汇编,其主要的特点在于它是体系化的产物,它是法律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在一起的形式,体系是它的生命。我们要制定民法典说到底就是要实现它的体系化。体系化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好处呢?为什么我们制定民法典而不是制定单行

  • 标签: 民法典体系研究 民法体系 独立成编 侵权行为法 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 简介:<正>数人犯罪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正犯,台湾学者许玉秀指出:"确定了正犯,共犯相对地就确定了,也解决了正犯与共犯有无必要区分的问题。"[1]在德、日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共犯体系以正犯为中心。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我国共犯体系的核心。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正犯,但是讨论正犯问题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主犯、从犯的认定主要解决共犯人的量刑问题,但是量刑的前提是解决共犯人的行为定性问题,而对共犯人的行为准确定性需要深入研究正犯概念。其次,德、日刑法中正犯概念日益实质化,出现了正犯主犯化

  • 标签: 帮助犯 间接正犯 量刑问题 处罚范围 实行行为 行为共同说
  • 简介:基于范畴论和目的论之融合而构造的犯罪论范畴体系是一个立体而非平面的体系。其内部纵向由低到高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中心范畴三个层次构成,基石范畴是存在于中心范畴之中的作用起点;横向是由肇始于基石范畴的若干中心范畴所组成。整个范畴体系的作用机理是按照先纵向作用后横向运行的规则运作的,这符合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的主张,是对德日三阶层论体系的修正和完善。

  • 标签: 犯罪论 范畴 构造 体系
  • 简介:在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以及《民法总则》第186条提供了解决方案,即通过赋予当事人选择权,避免发生“重复赔偿”.但这仅是一种“此时此地”的解决方案,若从诉讼法的立场出发,“选择”即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分别起诉,由此可能使得避免“重复赔偿”的目的无法实现.为此,请求权竞合必须借助禁止重复起诉的诉讼制度.为此,有必要协调请求权竞合、禁止重复起诉以及诉讼标的三者的功能.

  • 标签: 请求权竞合 责任竞合 重复起 诉诉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