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典型的阶层式理论体系,其不仅区分违法与有责,而且确定了二者的位阶关系,即从违法到有责去检验犯罪的成立.这种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在方法论上要求两种重要的位阶关系,即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并未区分违法与有责,各个要件之间也没有确定的逻辑关系,容易以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判断凌驾于具体构成要件的判断,导致根据惩罚需求强行入罪的情形.同时,其强调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实务中往往从主观切入,不仅不能揭示犯罪的本质,而且容易导致主客观互相补充以及整体的思考方式,易导致错案.通过比较优劣得失,可以说,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由于具有阶层之间位阶关系的内在逻辑性,因而拥有相当的实践优势,其能合理解决共犯问题,有助于判决书充分说理,也有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
简介: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霍布斯去世后发表的作品:《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目前在国内既无中译本,亦无相关研究。这部作品是霍布斯晚年政治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一位哲学家通过与法学者的论辩和探讨,力图批判和改造以柯克法官为代表的英格兰普通法传统及其法律职业群体。本文采用紧扣文本、细致阅读并比照霍布斯《利维坦》的方法,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揭示了霍布斯在《对话》中的双重教导:"法律应驯顺,政治需审慎。"前者意指普通法及其职业群体应当服从主权者,而非以"法律理性"自居,避免英国内战的重演;后者即霍布斯在《对话》中提出的理论补充——"王在国会中",以国会两院的智慧和经验弥补君主私人理性的不足、节制私人欲望的泛滥,防止王政蜕变为僭主暴政,从而缓和了其以往的"绝对主权说"。《对话》揭示的教导随着19世纪的革命浪潮传入北美,通过美国的司法审查与大众民主之争,延续了法律人与主权者在现代世界的对话。
简介:襄阳县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二级律师杨明江,受县长张克禄的委托,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县政府的一件行政案件上诉事宜;应县政府驻武汉办事处主任蓝新国的邀请,到汉办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为此,杨明江决定带着本所律师邱文华到武汉跑一趟。1994年8月19日下午1时40分,杨明江、邱文华和蓝新国一行三人,乘坐汉办的桑塔纳轿车从襄樊市出发了。下午3时40分,杨明江一行乘座的轿车刚驶过随州币唐县镇的,为躲避一骑自行车的人,同相向而行的一辆轿车相撞了。车锅发生后,篮新国、邱文华和司机小朱安然无恙,而坐在车前排的杨明江却满脑是血,腰直不起来,胸、腹疼痛,伤势很重。蓝主任和邱律师迅速拦了一辆过路货车,将杨律师送到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