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显示,劳动合同解除争议的证明责任问题往往缺乏统一的分配原则。在原有的法规范均存在不足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所采用的"规范说"等法教义可以成为恰当的分析工具。对其进行适当修正并用于解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范,得到的最终分配方案为:就解雇补偿金争议,劳动者应当证明合同已被解除而用人单位证明系过失解雇或劳动者主动辞职;就违法解雇赔偿金争议,劳动者应当证明解雇的存在而用人单位证明解雇的合法性。上述法教义学的分析和结论不仅可以为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提供方法论引导,而且可以成为劳动合同法修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简介:侨务工作是促进我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重要路径之一。侨务对台工作是国家侨务等职能部门借助侨务渠道开展的对台工作,在促进两岸和平统一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是当前我国政府化解国际势力干涉台湾问题、打击海外"台独"势力、支持海外华侨华人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宽松的国际政治和移民环境、日益增多的华人新移民、国家领导人对侨务工作的深刻论述及我国完备的侨务机构体系为侨务对台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新形势下,侨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涵养海外侨务资源,以华侨华人为力量依托,一方面加强对台湾岛内外"台独"势力的反制,另一方面以所在国主流社会为对象开展公共外交,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对台政策的理解。
简介:香港青年对大湾区内地城市的创业氛围、政府支持和优惠措施都有较高的认同度,但大多仍处于创业初级阶段,且在公司运营及开拓上面临较多困难。此外,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熟悉内地创业环境,带来额外成本支出。创业者认同大湾区内地政府应当提供长期规划以解决医疗、交通、社保、置业等方面的问题,但更希望未来大湾区政府能给创业企业更多税收和场地租赁上的优惠政策。青年创业需要两地较长时间和耐心的培育。大湾区可以为创业者解决人才与市场两大痛点,在未来将会持续吸引香港创业人才。如希望能通过政策吸引更多香港青年来大湾区创业,大湾区内地政府应当在施政上着重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创业环境,为创新企业提供稳定的有可预见性的保障;打破信息壁垒,整合现有资讯,提供更便捷和准确的创业支援服务;实施同等待遇,提供更适宜创业的社会环境;加强与港澳政府及社会组织的合作,吸引优秀创业人才及培育下一代创业者。
简介:伴随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尤其是2003年CEPA签署以来15年,大量香港专业人士进入内地,为香港服务业拓展新发展空间,同时也为内地经济发展带来新活力。深圳不断探索创新人才执业和服务机制,推动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医师等各类香港专业人士来深圳执业,近年在深执业的香港专业人士从总数上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展现了广阔的发展前景。总体考察当前香港专业人士在深发展境遇,其需要和利益可概括为“减轻税务负担,缩小专业收入差距;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专业资格互认;侧重专业合作,欢迎深度文化交流;生活环境优美,渴望获得更多关怀;看好内地机会,期待融入国家发展”等。针对这些问题与诉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可考虑“创新纳税安排,允许选择较低税率来纳税;转变单一方式,通过培训等多元途径推进专业资格互认;开展深度交往,推进构建深港专业共同体;加快政策落地,对专业人才有针对性地加大扶持力度;开辟实验区域,率先探索同城同待遇的方法和途径”等改革创新思路。
简介:新经济政策时期是马来西亚政治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马来西亚政治较为稳定的时期。在此期间,华人和印度人各自有了新的政治诉求,华人社会的侧重点是在政治权利和华文教育,印度人群体更多关注的是经济改善,尤其是种植园劳工的贫困问题。而实现这些诉求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参与选举投票、依靠政党的力量和社团的援助。华人和印度人积极参与投票为代表本族群政党提供有力的支持,反过来族群政党为各自族群存在的问题付诸努力。另外,除了官方之外,民间的社团也为族群的发展贡献着不小的力量。华人和印度人在政治参与方面既存在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的地方。就相似点而言,双方都不能脱离历史背景空谈政治参与;双方政治参与的路径基本相似;政党内部都存在矛盾。不同之处体现在以下方面:华人政党不再是马华公会一家独大,而印度人国大党长期占据主导权;相比印度人,华人的政治参与力度更大,并且华人的影响力更大。
简介:公共政策的失效跟社会个体对政策供给主体的信任有关。随着我国主要矛盾的转变,民生领域的公共政策成为社会个体最敏感、最关注的公共政策。基于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差序信任格局,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有关政府信任的数据,对民生忧虑与中央政府信任和地方政府信任做有序logistic回归分析发现:民生领域中的政府信任呈现出差序格局;污染忧虑中的噪音污染、居住忧虑中的社区安全问题,显著降低中央政府信任;医疗忧虑中的看病贵问题、居住忧虑中的社区公共设施问题,显著提高中央政府信任;水污染、噪音污染忧虑和居住忧虑,显著降低地方政府信任。由此,提出了一种基于“政府信任”的政策主体界定新模式。这一新模式有别于以行政权力层级来界定公共政策供给主体,既可以提高民生领域中的政府绩效,改善民生问题,又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升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