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意定监护制度起源于20世纪后半期开始逐渐步入人口老龄化的发达国家。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仅限于精神病人,老年人并未囊括在其中,难以满足越来越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因此,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遗憾的是此次立法虽提出了新概念,但仍然显得简陋粗糙,比如存在关于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缺乏明确的规定、被监护人的范围依旧过于狭窄、意定监护合同的实施没有具体规则等缺陷,尤其是缺乏建立相应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使得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这一制度更加难以落到实处,无法达到立法应有的目的,因此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完善我国的监护监督制度,以期给我国老年人群体带来实际的增益。
简介: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是出于对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其中,遗嘱监护和法定监护1是两种最重要的监护制度。在未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拥有天然的监护权,且由于“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的存在,加之血缘关系的亲疏程度不同使得其他顺序监护人与父母在监护的自愿性方面存在很大差距。监护作为一种职责性权利,需要监护人无偿付出大量精力和财力,因此其他法定顺序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诿监护职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民法典》中未赋予遗嘱指定监护中被指定人加以拒绝的权利,这也易导致被指定人消极履行监护义务,因此有必要在未成年人亲权以外的法定监护及遗嘱指定监护引入有偿监护的概念,分情况地界定有偿范围来加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