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主要阐述地产项目无效成本的内涵,通过对项目开发中产生无效成本进行成因分析与总结,对无效成本管理界定,提出无效成本的管控思想及措施,建立无效成本管控体系,达到减少或消除建设过程中无效成本,提升项目收益的目的。
简介:摘要: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范了当事人之间协议的法律评价。如果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未能生效,合同将不生效,双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为市场经济交易法中的合同制度,合同效力制度对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效力制度中的无效合同,作为对合同效力的负面评价,尽管在法律后果上与被取消的合同和被认定无效的合同相一致,但与其他合同效力状态相比,除了在法律情况下转换无效合同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失去了主动修改合同效力的机会,交易结果往往是失败的。因此,如何确定合同是否无效,对合同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
简介:笔者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多年,去年连续遇到两个专利无效的案件,引发笔者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审限制度的思考。案件一:笔者的当事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起诉一家山西企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侵权诉讼由于案件被告对专利提起无效而中止。此后案件在复审委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将该无效决定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维持复审委决定,专利权人又将其诉至北京高院,最后高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和复审委的决定,判决于2014年12月送达。至今时间已满一年复审委仍然未重新做出无效宣告决定。山西的法院又一定要等到无效决定出来才同意审理,因而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专利权人维权无门。
简介:“一个行为无效而却具备他行为要件的,并且他行为又合乎当事人意思的,则视他行为有效”、①此为罗马法之规则,而为现代民法所继承。但我国民法未采纳此规则,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过分强调社会经济秩序对民事行为的要求,过分强调国家对民事行为的干预,而忽视社会经济效率的要求,忽视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我国民法对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要求过于严格,而对无效的范围则规定得过于宽泛。此立法宗旨必然导致司法实践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职能干预和过于严格化的有效性审查,从而使无效民事行为大量产生。因此,在民事行为存在无效原因的情况下,法律自然木可能允许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式而使其生效。随着改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