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西方对刑事政策概念的认识和界定是在不同的话语体系及社会环境背景下展开的.西方刑事政策完成了由古典刑事政策到现代科学刑事政策的转变,并向广义的社会政策转变,走出刑法的圈子获得了独立并超然于刑法之上的地位,是基于形而上抽象思辨的作为价值的刑事政策;而在中国缺乏这种价值上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作为具体的刑事政策先于刑事立法出现,且在较长的一段时期替代着刑事立法,直到1979年刑法出现后,才作为刑法位阶之上的政策指导刑事立法.二者关系随着法治发展逐渐复位到较合理的状态,中西方刑事政策间也具有一定共性,批判的借鉴西方思想,对于理清中国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及其与刑事立法的应然状态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彭真在主持新中国的民事立法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起草思路,开创了现代立法活动的社会主义生动实践.在效果上,不仅丰富了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理论,也对新中国的民法起草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他通过在民事立法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很好的平衡了民事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之间的关系;强调法制史和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性,提出民事立法中对于古今中外的经验,不能轻易忽略和否定,要认真研究、合理吸收;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处理好民事立法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群众传统风俗习惯和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关系.他还提出要正确认识民法典起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而避免了工程立法和政绩立法,其“功成未必在我”的政治胸襟令人钦佩.
简介:在经历了“有限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等行政诉讼管辖模式渐进变革之后,为维系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新的诉讼管辖模式“相对集中管辖模式”正在逐步有序开展。但相对集中管辖模式在现有的法条语境下未突破“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依旧未将原告置于法权结构中基础性地位,而且也未突破现行司法体制,难以从根本上维系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另外也会导致多数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处于休眠状态。在不改变新近逐步展开相对集中管辖模式前提下,通过保留非集中管辖法院原有受案范围,同时赋予原告在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选择管辖的权利,不仅可以回复行政诉讼中最大化保护原告利益的基础性定位,而且能避免多数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处于休眠状态,维护现有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审级结构。
简介: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再审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规定,存在收费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费用负担规则的确立僵化等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式各行其道,使得有关再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律条文及制度设计已经无法与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程序运行现状相匹配。为保证民事再审真正发挥其应有功能,在准确定位再审之诉及合理落实司法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再审事由的区别及程序类型的不同,对收费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并确立以败诉方负担为主兼顾考虑过错因素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规则,使当事人再审诉权得以理性主张、当事人无理缠诉得以尽量减少。
简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对物的诉讼”,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暂时无法追缴的情况下,不得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来进行等值没收;与之不同的是,刑事没收是针对行为人而不是标的物,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无法追回,只要罪行已经确定,刑事没收程序有替代手段,可以用犯罪分子的合法金钱赔偿或给付。但是,即便是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依然需要计算其总的犯罪收益和已经追缴的犯罪收益,应以其因事实上或法律上无法追缴的犯罪收益为基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得以行为人已定罪为由毫无依据地侵犯其合法财产,否则难以得到国际的承认与执行。为了便于追赃的顺利开展,可以考虑改变目前“自洗钱”行为不入罪的规定,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强化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和减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可能存在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