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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关于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学界争论颇为激烈.一、"非法证据"的准确概念应当是"非法证明材料"(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明材料);二、从三个主要方面--(1)合法性应当是诉讼证据内在特性之一;(2)"排除加例外说"的"例外",其实并不是对非法证明材料的例外(该"例外"的证明材料本来就是合法的);(3)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应取后者.非法证明材料应予绝对排除.

  • 标签: 刑事诉讼 非法证明材料 非法证据 绝对排除说 证据
  • 简介:当前,当事人的信访、上访成为影响法官办案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官对可能信访和上访的担忧,导致法院不敢大胆受理案件,进而使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难以落实。在审理时,当事人投诉、信访和上访,是影响法官办案方式、办案重点以及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面对日益严峻和复杂的信访上访问题,在审判工作一线从事具体审判业务的法官普遍有畏难的情绪和牢骚,感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其中,行政诉讼领域似乎是“重灾区”。当前,要消除信访对诉讼的负面影响,就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关系:一是理顺信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二是明确司法的适法性,正确看待司法的能动性;三是强调司法的裁判性;四是保障司法的权威性。

  • 标签: 行政诉讼 行政审判 信访 上访
  • 简介:诉讼标的理论在大陆法系发生过激烈的争论,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新实体法学说和诉讼标的相对论都有其支持者。旧实体法学说因其强大的生命力赢得了通说的统治地位。但旧实体法学说的缺陷就是有违一次解决纷争的要求。此时法官就法律关系做适度的阐明,便疏解了旧诉讼标的理论的缺失。

  • 标签: 民事诉讼 诉讼标的 旧实体法学说 阐明权
  • 简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始终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和焦点。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对比中外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指出我国在该问题上存在的缺陷。结论:必须完善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标签: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缺陷
  • 简介:行政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在其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发生权力的异化,表现为行政行为侵犯个人权益,甚至侵犯公共利益。在我国,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但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时,谁来追究责任呢?对于这些行政行为的监督形式虽然很多,但真正起作用的却很少。只有诉讼才是最后一道维护法律及公正的防线,而对这类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启动司法程序加以规制。因此,必须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遏制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

  • 标签: 行政权 法律监督 行政公益诉讼
  • 简介:为了制约行政机关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的行政权力,保证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平等关系,我国在证据问题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本文试图围绕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并适当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建议.

  • 标签: 行政诉讼 证据规则 制度完善
  • 简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民众对于司法的需求与日俱增。然而,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并没有对此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尤其在对于民众微小权益纠纷的解决方面更缺乏相应的制度设置。因此,认真研究专门对人们微小权益保护的小额诉讼制度,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标签: 小额诉讼 制度 法律
  • 简介:我国法律对于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没有作出时间上的限制,本文从无效合同及诉讼时效制度功能权衡、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性质及其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关系来论证了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标签: 无效合同 诉讼时效 请求权 民法 民事诉讼法
  • 简介:辩论主义原则是我国进行民事案件辩论的法律依据。辩论原则已经成为了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关注的一个法律焦点问题。我国对于辩论原则的规定很模糊,本文通过把我国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外国进行对比,从而提出一些有效的改善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 标签: 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 证据
  • 简介: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但是,关于刑事诉讼文化的研究特别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的研究却显得十分薄弱。为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中西传统刑事诉讼文化进行比较研究,具体可从法文化的价值取向、法与宗教伦理的关系以及法运行的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对比。

  • 标签: 刑事诉讼文化 中西方 比较研究
  •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当中缺乏系统而又详细的认证规则,既影响了民事审判的质量,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的之第五章是审判系统内部建立有关民事诉讼认证规则的一次积极尝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审判工作的需要.但该章的规定仍有部分不妥之处,需要今后进一步完善.

  • 标签: 民事诉讼制度 中国 认证规则 民事审判质量 证据能力 证明力
  • 简介:非法证据是指违反了法律准则,在使用价值上有疑问的证据资料.现代国家原则上都禁止非法取证.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程序法上是否采信,体现着国家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上的取向.我国应确立相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取得的鉴定结论予以排除;对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有选择地予以排除.

  • 标签: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价值权衡
  • 简介:我国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前介入,享有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办理取保候审等权利。但实践中,律师仅享有上述权利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依法享有及时介入权,录音、录像和拍照权,自由会见权和适当的调查取证权。

  • 标签: 律师介入 诉讼权利 保障人权 法制建设
  •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依此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诉讼,这是我国顺应历史潮流,改革刑事司法制度所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只规定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诉讼权利和职责。而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身份,由此导致理论界对此的争论。学者们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笔者在本文中对此作了初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 标签: 律师权利 侦查工作 诉讼身份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诉讼职能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基础应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价值、程序公正三方面内容,且三者是相互支撑,相互依存的。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是要分析其基本问题,即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方式。根据我国目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和实践,应当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方式、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确定非法证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此来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标签: 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 简介: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前承社会日常生活、后启刑事诉讼活动的桥梁。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控制有几种不同的类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警察控制型,存在诸多缺陷。实行检警一体化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理想图景,而增强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这一制度完善的现实途径。

  • 标签: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 警察控制启动型 制度完善
  • 简介: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通过对《中国法律年鉴》1989年至2004年行政审判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维护行政与救济权利的功能,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监督行政的功能。行政诉讼的实有功能、设计功能与应有功能出现偏差。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应正确认识行政诉讼的功能,合理定位立法目的,选择与行政诉讼性质和立法目的相匹配的制度,使行政诉讼发挥立法者所预设的功能。

  • 标签: 行政诉讼 诉讼功能 立法目的
  • 简介: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大成就。必将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历史上记下重重的一笔。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主观臆断,不搞逼供信。才能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做出正确的处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保障被告人权利有着重大意义。两个证据规定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了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其体现的证据规则必将写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确保司法机关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证据 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
  • 简介: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好些条款中,刑事案件证明的主体表述得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3条《提起刑事案件及揭发犯罪的职责》这样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和调查机关、每当发现犯罪迹象的时候,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提起刑事案件的诉讼、采取法律规定的查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及对其惩罚的措施.”关于这些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0条也提到.该条第2款直接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及进行调查的人员,无权把证明的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学者们,实际工作者们由这些情况作出了只有一个涵义的结论:不仅检察员、侦查员及调查机关,而且法官都是证明的主体;主体必须证明犯罪事实及认为有罪的原因.根据我们的意见,不能认为这只是法官的任务.不仅如此,在法律书籍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直接引用了“调查机关、侦查员、检察员及法官在进行调查、预审及法院审理时,必须证明为公正解央刑事案件有意义的.情节……”的条文(《苏联司法》1987年第12期第19页).根据我们的意见,法院下必并且不该证明被告人犯罪或没有犯罪.法院应该答复审理案件时出现的主要问题:证明有罪或无罪.如果无罪,——就否决它.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诉讼程序 刑事案件 犯罪事实 调查机关 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