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7
121 个结果
  • 简介:"陆地统治海洋"及"基线决定国家管辖海域范围"是目前国际海洋的两大基本原则,然海平面上升不仅可使岛屿向岩礁甚至低潮高地退化,也会致使低海拔国家的沿海基线具有不确定性,引发了人们对于其可能导致的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外部界限及相邻或相向国家海域划界协议变化的担忧。由于南海独特的地理环境、复杂的领域主权纠纷以及尚未公布南沙群岛基线等特征,在海平面上升所引发的相关海洋问题上,保护中国南海权益显得尤为迫切。中国应当通过促进包括条约法和习惯在内的海洋发展以维护南海权益,探索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南海权益,也将助力于国际法治发展。

  • 标签: 海平面上升 基线 国家管辖海域范围 海域划界 南海权益
  • 简介:时下学界对信访问题的研究虽则热闹,但由于缺乏起码的理论依凭而实际上并没有达到真正的理论化程度,因此相关'研究'毋宁说是一种短平快式的'直觉的言说'。英格兰普通的发达历程向我们清晰地展现了自生自发的可能性,以及自生自发秩序所需要的并不甚苛刻的条件。通过揭示普通发达过程中的自生自发之特质,可以为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程的信访机制之可能走向提供某些颇有意义的启示。

  • 标签: 信访 理论化 普通法 自生自发
  • 简介: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增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社会适应性,在民事诉讼课程教学中探索探究式教学模式,以'自主、探究'作为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力求建立一个具有自主性、多样化、开放式特点的课堂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积极性与参与性,在掌握诉讼的基本理论以及前沿理论的基础上,学会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 标签: 探究 自主学习 问题引领
  • 简介:本文作者指出,今天的美国律师业,是一个具有高度统一性及垄断性的职业,律师职业道德的两个支柱是职业纪律以及以过失原则和信托义务为基础的渎职诉讼。经过近50年的发展,美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律师职业道德制度。但是,面对技术进步和全球化产生的挑战,美国律师职业和法律教育已经隐现变化,高度统一的律师职业可能转变为各式法律服务提供者的集合体,包括非律师和没有完全执照的律师。对于非律师和没有完全执照的律师,当前的律师职业道德制度难以有效适用。为回应这一变化,有知名学者提出应当用合同原则和违约诉讼代替当前的职业纪律和渎职诉讼。本文回应这一提议,指出了合同原则和违约诉讼在实现律师职业道德目标上的局限性和缺陷,提出这一挑战尚未得到解决,需要法律界以热忱共同应对。对于我国而言,本文除了提供对美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知识性了解,更重要的在于它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领域的启示。与美国相较,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制度在保护委托人方面无疑比较落后,受损害的委托人一般只能基于合同获得赔偿。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律师职业纪律、合同及侵权都比我国更完善的国家,合同尚无法对委托人提供比较周全的保护,我们更应反思我国这一现状。本文是对美国律师职业道德领域的前瞻性思考,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制度尚不完善的我国而言,我们更应该思考,是否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渎职责任规则,以侵权诉讼取代违约诉讼作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模式。

  • 标签: 律师职业道德 委托人 渎职行为
  • 简介:按行政罚上之状态责任若未达特别牺牲之程度,自未逾财产权社会义务所应忍受之范围.而状态责任系指人民依法规之规定,对某种状态之维持,因基于"与物之联结关系"而具有义务(尤其是所有人、占有人),因违背此种义务,故须受到行政罚.就各类涉及污染防治、危害预防之法规而言,当行为责任之追究不足以达成立法目的时,状态责任确实在现代干涉行政法(尤其是环境法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惟关于其概念之厘清,就学理与实务见解而言,则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 标签: 财产权社会义务 状态责任 行为责任
  • 简介:《禹贡》非为记禹治水之功,实乃为建构中央集权式的政权而为的立法的记录(或追述)。篇中划分九州、导山导水、锡土姓等,乃是借助贡赋体系重整地方秩序,强化中央控制力,并使之向地方垂直渗透的具体制度设置。五服制度更是权力中心化和天下向心化政治理念的落实。此外,《禹贡》不敬天而尚地、不崇德保民,亦不以君臣关系为意,这些与中央集权的立法理念一道,合于殷商之《洪范》而异于五帝时代的《尧典》和西周政治文化。考其缘由,要在禹夏属中国上古文化两大对立、竞争传统之一的技术传统,坚守阴本、私化、治权化立场。《禹贡》开启的中央集权式立法理念和天下模式,后为殷商和秦帝国所承续,逐步完善为后世所见的专制集权式的中华帝国。

  • 标签: 《禹贡》 立法 中央集权 技术
  • 简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修订要准确把握其基本定位和基本观念,注重实现反不正当竞争的现代化,妥善处理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贯彻自由竞争和市场效率的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既要考虑定义性规范的严谨性,吸收现代元素,又要考虑其一般条款的适用属性,突出其行为特征。既要明确规定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又要在规定中体现限制适用的立法态度。对于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在增强其可操作性,充分总结吸收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修订草案》增设"互联网条款"应当慎重,已有的类型化情形未必适宜。行政强制和民事救济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需要重点强化民事救济。

  • 标签: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市场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条款
  • 简介:以比较教育作为办学方针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在近代中国法律教育史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历来为学界关注。但至今的研究都没有注意到该校在比较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例如教员的缺课、学生对教学方式的诟病、比较课程数量的锐减等,这些现象实际是西方法律教育移植后逐渐本土化过程的反映,也是中央与地方教育自主权博弈的结果。比较课程重要性的降低,教育部及司法院对法学院发展的限制,兼职教员微薄的薪资,都对比较教学产生了重要影响。解析东吴大学法学院比较教育发生转变的原因,为反思民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提供了新的视角。

  • 标签: 东吴大学法学院 比较法 英美法 法律教育
  • 简介:一、东方主义话语:西方如何看东方《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以下简称《法律东方主义》)[1]是一本关于西方如何看东方(此处主要指中国)的书,书名和内容都明显在向萨义德那本《东方主义》(Orientalism)[2]致敬。在萨义德的《东方主义》那里,现代欧洲的自我认同,在很大程度上与欧洲对东方(此处主要指阿拉伯)的想象相关。在那种想象中,东方是落后的、停滞的和腐败的。其反面,就是欧洲。萨义德称,这样的东方,更多的是现代欧洲人的想象,并不是现实。尽管如此,这种

  • 标签: 东西方 东方主义 中国美国
  • 简介:莱波尔特教授1982年在弗赖堡大学的就职演讲《民事诉讼与社会意识》,经过任重的细致翻译,在35年后与中国读者结缘。奇妙的是,这样一篇略显历史沧桑感的关注德国民事诉讼学术演进史的演讲,在新世纪的中国却毫不过时,一些论断甚至堪称动人心魄,直击我国当下实践操作中的乱象根源,可以直接作为治病救

  • 标签: 建设理想国 社会意识读后感 诉讼法社会意识
  • 简介:《反不正当竞争》第1条作为立法目的条款,对该各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法施行二十余年以来未进行过修改,现行条款中的整体目标、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均已出现不同程度不合时宜的情况。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宜秉承精益立法原则,对上述目标进行微调,塑造以保护竞争者、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利益为直接目标,以保护市场有效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间接目标,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整体目标的多元利益保护体系,从而解决2016年2月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修订草案送审稿)》所忽略掉的重要问题。

  • 标签: 竞争者利益 消费者利益 有效竞争 社会公共利益
  • 简介:近年来持有型犯罪立法呈现迅速扩张的趋势,而持有型犯罪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在司法上应限制持有型犯罪的适用。除非法持有枪支罪外,不应认为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根据(处罚根据)在于持有行为本身的抽象性危险,而应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一种立法推定性规范。处罚吸毒者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系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简单地将持有型犯罪看作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来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定罪处罚。

  • 标签: 持有型犯罪 正当性根据 毒品犯罪 继续犯
  • 简介: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体系,价值判断渗透,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如雨后春笋。与构成要件不同,违法阻却事由发迹于理论,而后渗入立法之中。因此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应当采用“倒置三段论”的逻辑思维,先对实质违法性进行定界。在此问题上,多元论杂乱无序、南辕北辙;社会相当理论言人人殊、言之无物。介于益衡量说的固有缺陷,应当建构个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层次利益衡量理论,在构成要件之后进行实质违法性的检视。违法阻却事由只是实质违法性判断后的类型化和具象化形式,遵从利益衡量规则的约束。

  • 标签: 实质违法性 违法阻却 利益衡量
  • 简介:德国内阁近期出台的《德国能源经济》修正草案已成为学术与实践中炙手可热的话题。该草案的目的在于对特许程序进行'无歧义且具法律确定性'的规制并提高在能源网络接入中的法律确定性。本文主要从草案第46条、第47条与旧能源经济法规范的比对分析中,讨论该草案是否实现了这一具体目的。

  • 标签: 《德国能源经济法》修正草案 特许经营权许可程序 法律确定性
  • 简介:当翻开法律思想史教材,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章中,总能看见“三巨头”^[1]之一的汉斯·凯尔森(HansKelsen,1881-1973)。由这位奥地利学者开创的纯粹法学,在20世纪的哲学界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不仅对欧美法学(尤其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影响深远,也在相当程度上启发和推动了我国的法学建设。

  • 标签: 法律思想史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现代性 国家 读法 纯粹法学
  • 简介:南海地区的人工噪音来源广、种类多,已经对该地区的海洋生物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国际上关于规制南海噪音的主要依据有《联合国海洋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险预防原则以及不得损害国外环境原则。上述法律依据在具体规制南海的海洋噪音污染时存在法律义务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等诸多局限性。为了切实保护南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确立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目标、设定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法律路径、明确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内容。中国不仅要积极完善本国国内关于防治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应该积极利用正在与东盟国家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的良好契机,为早日通过南海地区第一份规制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文件而努力。

  • 标签: 南海 海洋噪音 人工噪音 海洋环境
  • 简介:虽然我国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仍具有现实意义,但是这一制度因缺乏可行性与合理性而面临困境。基于刑法与刑事诉讼的互动、互补关系,刑法的变通施行完全可以通过程序法制度设计得以实现,即可以通过对刑事诉权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制度的变通立法来达到刑法变通施行的目的。这种程序变通路径能适应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的现实需要,有效摆脱刑法变通施行面临的困境,也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改革刑事诉讼制度的有益尝试。

  • 标签: 刑法 变通施行 民族区域自治 刑事诉权 刑事和解 刑事一体化
  • 简介:后殖民主义研究在文化学界逐渐传播开来,但在法学界尚不多见,尤其是在中国法律思想界近乎空白。络德睦新著《法律东方主义》将东方主义引入法律研究中,认为法律是当代西方构筑主体性不可或缺的部分,法律东方主义是欧美比较法学者无法避免的前见。中国不存在法律,或者说不存在真正的法律,这成为东西二元思维在法律领域中的典型投射。这一话语不但限制了中西法律知识视野,也影响了驻华法院和治外法权、排华法案等实践运动。络德睦的理论颇有助于反思并超越西方中心的历史观念和权力话语,推进多元法律文明的发展,树立中国法律思想的主体性。当然,在中国目前的语境下,对法律东方主义的过度强调,容易异化为狭隘民族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夸大西方法律文明的文化霸权,导致另一种不客观的学术判断。法律东方主义需要清理,但东方法律主义的探寻也必须建立在与西方文明的融汇对话之上。

  • 标签: 法律东方主义 东方主义 东西二元对立 殖民主义 文化霸权
  • 简介:瓦伦西亚海事法庭诉讼由西班牙古王国阿拉贡王国佩德罗四世(PeterⅣ)国王颁布,该颁布于公元1336年至1343年左右,目的是指导瓦伦西亚海事法庭的审判实践。巴黎图书馆保存的“第124号西班牙手稿”(M.SEspagnol124)和1494年在巴塞罗那出版的首版《康索拉度海法》中均有这部法律。西方海商法学界通常将这部法律称之为“瓦伦西亚规则”。[1]这部法律不仅对当时西班牙沿海城市的海事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西方近代的海事审判和海商法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部法律的原文为古西班牙方言加泰罗尼亚语(Catalan)。

  • 标签: 海事法 诉讼程序 瓦伦西亚 商人公会 阿拉贡王国 海法
  • 简介:“我宣布,‘关爱未来·法治护航’全区巡讲团开讲正式启动!”随着一声铿锵的话语,广西“关爱未来·法治护航”全区巡讲团开讲启动仪式正式开始。

  • 标签: 护航 法治 关爱 广西 讲堂 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