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大限度公开原则成为统领墨西哥整个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最重要原则。圣费尔南多信息公开案激活了墨西哥信息权法中的'人权解密'条款。基于信息权法的最大限度公开原则,联邦公共信息获取委员会实施'人权解密'条款责无旁贷,它在联邦行政分支之内拥有对信息权法的解释权。
简介:罗马法规定,通过让渡来继承获得所有权需要正当原因。现有的许多见解认为,要想保证所有权能够正常转移,就必须要具备两重要件——正当原因和占有转移,这很有可能是因为使用现代的占有概念从而得出的结果。为了能够准确地理解当时'通过让渡的所有权转移',就必须要理解正当原因的本质,为此,自然首先要准备理解当时关于'占有'的概念。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对占有这一概念及其本质做出一个体系性的解释,而且占有概念还被广泛地使用。首先以当时关于占有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为中心,将占有分为外表上的占有以及市民法上的占有,对它们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然后进一步考察'通过让渡的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必然要件——正当原因与占有的关系。
简介:2013年,日本颁行《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作为日本防止校园欺凌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该法严格遵循权利保障与职责履行相平衡的法理原则,通过对校园欺凌的概念、防止校园欺凌的基本理念、组织机构以及具体措施进行详尽规定,在保护受欺凌者和惩戒欺凌者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表明了日本对待校园欺凌的'零容忍'态度。我国应主动借鉴日本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理论框架,制定防止校园欺凌的专项法规,建立起全面覆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的反欺凌职责体系,'硬化'欺凌事件处理规则与流程,为营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供法治基础与理念指导。
简介:对商业标识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既符合该法法益保护的传统禀性,也是对商标法保护法定主义的有益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次修订时可以考虑引入'商业标识'的概念,并以此为依托来构建整个市场混淆行为规制框架,这对构建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送审稿》第5条对'商业标识'的引入正是实践此种理念的具体表现。但是,审订中的《修订草案》却改变了此种规定,仍然延续了现行法以列举具体标识为中心的保护方式,这并不当然构成一种进步。《送审稿》第5条和《修订草案》第6条的内容仍然值得商榷,需要进一步对注册商标保护进行知名性条件限定、在市场混淆规制条款中规定不构成混淆的例外情形及对个别立法措辞进行准确表达,以实现条文的完善。
简介:由疑难案件所引发的关于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之关系的讨论,可以区分为“技术中立说”与“技术修饰说”两种立场.这两种立场都包含部分正确性:技术中立说强调法律价值的独立性和法律技术对法官道德判断的约束作用;而技术修饰说则正确地提醒我们关注法律实践的合理性.但两种学说也都存在重要缺陷:技术中立说忽视了法律技术适用上的争议性;而技术修饰说则消解了独立的法治价值的存在,使法律技术无法独立担当证立裁判结论的角色,却沦为对法官独断的道德立场的话语修饰.我们需要基于裁判何以能够拥有正当性的法哲学思考,对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之关系进行理论重构.重构之后的技术服务说不反对法官在裁判时进行道德判断,同时对法官如何进行道德判断提供了实质性的方法论指引与约束.
简介: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通过对学理与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该审查标准在理解与适用中出现困境,表现为适用范围的分歧以及判断标准的模糊。困境的根源在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划分没有遵循统一的逻辑,从而导致审查标准适用的混乱与杂糅。回归规范体系本身,通过立法原意与体系解释,明显不当审查标准应仅适用于法效果裁量;基于该审查标准判断的关键在于行政自主性与拘束性的平衡,故而可以借助行政机关的理由说明,采用客观、多元化的标准进行认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判断标准:结果畸轻畸重、不合理迟延、方式不当、违反立法目的、忽视相关因素、违反基本原则等。
简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政府而起,改革的任务和进路由政府而定,对改革的基本问题从经济法的角度进行探讨乃改革题中应有之义,国家调节理论能够解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因,也能够解答改革向何处去和如何推进改革等基本问题。供给侧管理以有效的市场调节为前提,此乃各国共性;中国供给侧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因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而引发的结构性失衡,因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应双管齐下。鉴于改革本身属于国家调节的范畴,通过改革强化市场调节和优化国家调节,实质上就是对国家调节予以法律规制和保障,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将国家调节限定在维护市场竞争的法治维度内,法律保障的重心在于以市场规制法为主要法律保障。
简介:裁判文书考察表明,我国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适用在程序上以再审为主,在主体上经常表现为公、检、法多方合作,在处理方式上则以驳回请求为主.法院在通常诉讼程序中查处虚假诉讼的动力不足、手段匮乏,是目前虚假诉讼规制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面对这一难题,不应抛开一般理论就事论事,而应将制度原理与对策性建言有机结合,在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化的背景中探讨解决问题的策略.在综合考虑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介入、诉讼要件审查与实体请求审查、通常证明标准及其提高等程序法理的基础上,未来法院可以在诉讼进行的不同阶段,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走向,对疑似虚假诉讼做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请求、确认虚假诉讼等多样化的处理.
简介: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观察,私人书信拍卖争议中人格商品化的责问值得深究。对这个问题作更深层的理论解读,要求我们进入到著作权权利本身特性的考察之中。从商业垄断特权,发展到今天我们所理解的作品上权利获得财产权利的性质,在著作权观念变迁的过程中,"作品"这一概念起到了核心作用。而财产权利规则下的作品认定,遵循著作权法规则中的"原创性"要件,将作者人格化要素加以客观化并外在地固定下来的同时,仍兼具了模糊处理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的开放结构。由此特殊的、甚至是矛盾的法律架构,"作品"才得以将人格这类不作市场交易的要素,成功改造为今天信息社会条件下著作权规则主导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