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4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范围非常狭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仅仅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监督方式仅仅包括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监督手段则更没有具体规定。可见,《行政诉讼法》总则确定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在该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就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而言,可以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简介:行政许可立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然而学界对行政许可的局限性的认识却很不足。虽然行政许可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方式,具有补缺性、灵活性、有效性和控权性四个方面的优越性。但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一样,都有其缺陷。行政许可的弊端集中表现在行政许可可能导致垄断和财富的“合法转移”;导致管制者为被管制者所“俘虏”;限制竞争和阻止创造性经济的发展;导致低效率和滋生腐败;导致行政许可的自我增殖和“官本位”思想的强化;导致公众把某些非法行为民俗化、合情化,从而架空法制经济的根基,摧毁一个民族的灵魂,并最终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为克服行政许可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我们只能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宪政约束。因此,行政许可的发展走势必然是,变现行行政许可的人治模式为现代法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