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引进了德国式的"法治国家"理念,在"明治宪法"中构建了分权制衡的国家机构体系,并对臣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保障.由此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形式法治主义。"二战"后,新的《日本国宪法》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不仅要求各种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而且规定了对国民基本人权的保障以及对法律本身的合宪性要求,由此确立了实质法治主义。在现实中,通过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对行政正当性的要求、对行政程序的重视以及对国民权利的救济等,实质法治主义在日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当然,日本的法治主义在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对行政立法的控制、对行政裁量的规范、对相对人参与的保障、对国民权利利益的救济等方面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课题。这些正反两方面的法治主义发展经验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简介:法哲学是法治时代政治文明精华的体现,法治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更是一个迈向自由的时代,自由当是我们时代精神最为集中的体现。哈耶克批判地继承了前述理论家们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论述,总结前人的思想,艰苦钻研得出了自由就是法律的目的的精辟结论,哈耶克坚信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他的所有的对于法治理论的论述都是为了"自由"这个目的而准备的。虽然哈耶克是以一个资本主义制度顽固的捍卫者身份登上历史的舞台,但是他对待学术所表现出来的鞠躬尽瘁的态度和为现代法治研究探索做出的努力还是值得所有学者肯定和赞赏的,并且为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的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深入研究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法哲学思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无论是对全世界的公民们还是对法哲学思想家们,这都是意义重大的。
简介: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法律制度,配偶一方的过错是破坏夫妻之间良好关系的主要因素,是解除婚姻的主要理由。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理由,实行过错主义与无过错主义相结合的混合主义。最高法院关于"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的解释,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积极自证其错,就一定可以获准离婚。如果原告自证其错,就可以当然获准离婚,法院可能成为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场所,严重损害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我国法定离婚理由立法演变表明,我国离婚法律规定并未采用纯粹无过错离婚主义的价值观。主要工业化国家婚姻法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多数仍与过错有关,而且其立法对于过错在原被告之间的分配有明显的不同法律效果,较充分地体现了法律公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理由立法,鼓励夫妻和好,增设法定离婚事由的抗辩,建立对不同意离婚权的救济机制,健全离婚损害赔偿,以避免无过错离婚的矫枉过正,更好地体现法律公正、公平的价值。
简介:由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民意表达缺失,以及司法改革进程中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三层面纠纷解决模式的瓦解,使得现行司法制度关于融合与协调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功能丧失。在司法机关面对日益严重的纠纷解决压力与社会对于纠纷解决的渴求的情形下,一个具有"国家法民间化"和"民间法国家化"功能的司法层面正在逐渐形成。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但是不能忽视其存在一定的负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