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法律监督有了一定的补充与完善,但笔者认为,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的修改仍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如此,刑诉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预示着关于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的新问题的出现。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需要改革、完善之处作些新思考,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一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自身实行监督依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本质职能。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公诉职能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中分立出来,成为人民检察院独立的重要职能。笔者认为,依据刑诉法第8条的立法精神,人民检察院的公
简介:《律师世界》1996年第1期刊登了余钢益同志《从一起民事抗诉案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以下简称余文)一文。余文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在时间上则应当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提出抗诉是不适宜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兼与余钢益同志商榷。一、抗诉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限制吗?余文关于检察机关只能针对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观点,其法律依据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显然,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