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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文因交际的需要和社会功能的作用,形成公文语体。公文语体的形成在它的内部因素上主要表现在:书面语的大量运用,文言词语的保留用法的运用,专业术语的运用,整句和长句子的运用,有句型整饬的修辞方法等方面,从而使公文语体具有简明、准确、庄重、规范的特色。

  • 标签: 公文语体 文言词语 整句 书面语 句子 交际
  • 简介:在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根据多名目击证人的描述绘出合成面部肖像的系统成为一个标准程序,并由此产生了一个被称为“鉴定工具”的商业销售的工具套件。套件包括可重叠的透明的薄片,称为“箔片”,这些箔片画有大量不同的手绘面部特征。一个目击者可以在多种类型的发际线、眼镜、口、鼻、眼睛、颧骨、耳朵和眉毛中挑选,此外还有颊毛和胡

  • 标签: 鉴定工具包 手绘画像 外貌特征 证人
  • 简介:公文格式属于公文的形式问题,是公文质量高低的外在形式.一篇公文,内容再好,语言再规范,如其格式不规范,也决不能说是一篇好公文.因此,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文格式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从笔者接触到的一些成人院校的公文来看,就其格式而言,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具体表现在:

  • 标签: 成人院校 公文格式 发文机关 规范化问题 公文处理工作 主送机关
  • 简介:1案例1.1简要案情2015年,某县公安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案件:奥某人事档案中相关文件涉嫌伪造,要求立案查处,经审讯奥某供认在2010年12月私刻4枚假公章并伪造人事档案相关文件。办案部门调取了相关部门印章样本和奥某人事档案相关文件材料一起送检。1.2鉴定过程1.2.1初次检验送检检材为3份公文4枚印文:发文日期为2008年的"人劳局公文"原件1份,

  • 标签: 伪造公文 印章印文检验 司法鉴定
  • 简介:宋代碑石上的法规、条令往往不是独立的存在。宋代《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碑》上的"奏立"程序和公文,《范文正公义庄规矩碑》上的公文体式和公文,与刻于一石的条规紧密关联,并呈现公文前置的样态。从法律的视角看,条规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可以独立存在;从行政的角度分析,规章是公文的附属,记载规章生效过程和行政授权的公文更具有主体地位。这种理解的差异,是基于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不同角度。故只有对史料进行多角度的全景性分析,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受传统文献载录方式的影响,人们往往注重法规条款内容;即使在公文和规条并存的情况下,也往往忽视公文在行政授权方面的法律意义。碑刻史料具有程式和内容并重的特色,为我们了解古代行政授权的复合性,提供了珍贵的一手资料。

  • 标签: 行政授权 碑刻史料 公文 法规 程式
  • 简介:超市自动存服务的法律性质应当视顾客的行为具体分析:当顾客进入超市消费成为消费者时,自动存服务是商家的附属服务,消费者寄存物丢失毁损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当顾客进入超市尚未消费而未成为消费者时,超市自动存柜服务是商家的先契约义务,其利用超市自动存柜寄存的物品发生丢失毁损的,顾客可以依据《合同法》,诉之法院获得赔偿.

  • 标签: 自动存包柜 保管合同 附属服务 先契约义务
  • 简介:被告人梅直方(FRANCISCOHUNGMOY),男,1949年11月15日出生,美国籍,原系美国纽约市亚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美国纽约市214街38—29号。1993年6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冯季平,河北省石家庄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金龙,河北省石家庄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标签: 律师事务所 备用信用证 美国纽约市 上诉人 张金龙 季平
  • 简介:道光时期,由于控告官吏勒折浮收等不法行为的京控案被作为"咨交之案"处理,因而地方官事实上成为最后的裁决者,这就使得事关民众根本利益的控告难以得到公正审理,当原告大多成为被惩治的对象,法律的天平更多向权力一方倾斜时,累积的官民二元社会问题也就有了全面撕裂之虞。本案的主角叶墉从告发书吏开始,走向开设客店,雇请讼师,包揽南汇县京控,并隐然建立从案源、作词,到伴护、投递全过程,覆盖省城至京城间的讼师活动网络。而作为劣迹累累、无数次京控中被告的南汇县漕书朱超宗,尽管短时间受到惩罚,但旋即回复原职(役),继续鱼肉民众。而叶墉的后继者们,仍然在一开始就知道结局的京师之路奔走,毕竟,到皇帝那里评理是他们最后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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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解决正犯、共犯的违法关系问题,应分两个步骤:首先合理界定共犯从属性的不同层次,继而在其基础上以共犯的处罚根据论厘定正犯、共犯之间的违法关系。共犯从属性可分为'作为必要条件的从属性'以及'作为连带作用的从属性'。正犯、共犯之间的违法具有连带性,两者之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不存在一个合法,另一个违法。

  • 标签: 正犯 共犯 共犯从属性 共犯的处罚根据 违法连带性
  • 简介:本案是一起民事抗诉案件,争议焦点为在一房二卖中,前一买方在未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出租房屋,能否对抗后一已登记过户的买受人。检察院抗诉认为,出租方虽未完全取得房屋产权,但依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可认为原产权人已将出租权单独授予,故其对外签订租肯合同应属合法有效。法院再审认为,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处分房屋所有权,前一买方未取得产权而对外出租,属无权处分行为,如产权人不予追认,则该租赁行为无效。

  • 标签: 无权处分行为 买卖合同 租赁行为 财产所有权 对抗 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