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陪审制度是现代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的试点领域。本文以实验研究为主要方法,以博弈策略和认知实验的结论,对陪审员关于案件事实的判断能力和公正性方面进行了实证及哲理的分析,从而得出普通人陪审员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和公正性的结论。同时,本文简要介绍了西方行为法学派已有关于陪审员的认知偏差模式及相关的研究模式。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日后陪审制度的实证实验研究进行了展望,并尝试提出可供研究的重点方向,如法官指示、陪审团模式与大小、个体与团体、证据规则和表决规则等。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陪审改革试点工作及今后的陪审制度建设具有部分参考意义。
简介:<正>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现行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的争论依然存在,拒绝执行违法命令的范围、如何拒绝执行违法命令以及执行了违法命令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配合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欲对这些问题作一详细的探讨,以期得到学界同仁之回应。
简介:人民陪审制度发轫于革命根据地时期,今天看来,当时“人民当家作主”这一陪审理念的司法内涵略显不足,而政治意味则相对浓厚。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陪审制度的政治意蕴将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相反,法治规范化的要求使得人民陪审制度显得难以满足当下社会现实的需要。2006年9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点”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通力合作,启动了“中国陪审制度”研究课题。该课题运用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的方法,先后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调研,全面真实地反映了陪审制度的现实状况。在本项目即将结题之际,本刊编辑部约请课题组部分成员就一些主要问题做了一组笔谈。我们相信,这组文章能够使读者感知到中国基层司法机关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状况以及面临的困境,并引发完善或者重构这一制度的思考。
简介:<正>(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简介:一九九三年荆州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了争创“十佳律师”和“十佳公证员”的竞赛活动。经过自下而上推荐、评选,“十佳律师”和“十佳公证员”已经产生,地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通报表彰。“十佳律师”为:石首市第二律师事务所赛中平监利县第二律师事务所袁守海松滋县律师事务所刘启斌仙桃市第一律师事务所邹丽荣(女)钟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孔凡翠(女)公安县第一律师事务所施大谦京山县律师事务所邓年秀潜江市楚天津师事务所汪绍永江陵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刘于东荆州地区律师事务所荣延春“十佳公证员’为:江陵县公证处肖国雄张良志公安县公证处周祖成松滋县公证处袁先茂石首市公证处杨仁涛天门市公证处张明鲜潜江市公证处胡先智仙桃市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