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欧盟集体救济的立法探索,体现了欧盟对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消费者权益救济的重视。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初步入法,已经开始有诉讼案件发生,2015年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铁路局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天津三星和广东欧珀公司案开启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局面,但在制度层面仍有需要改进之处。2013年出台,现即将进入评估阶段的《欧盟集体救济建议》作为一份良好的范本,可在法律依据、受理条件、原告主体、被告主体、诉讼请求、立案条件、证据责任、法院管辖、诉讼资金、胜诉酬金、风险代理、告知程序与替代性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借鉴,以推动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完善。
简介:[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代表某电梯公司与某市峰威集团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和销售合同的约定.此部电梯应当由某电梯公司进行安装。2011年12月7日李某某以个人名义与个体安装队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签订了安装合同.合同上没有对安全防护责任进行约定,只是明确了由李某某方提供良好的现场环境和配套使用件,由周某某自带工具进行安装。2011年12月7日,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前提下,周某某带领李某柱、王楠楠进入工地开始施工.同时,周某某将三人的临时宿舍设在施工工地的一个毛坯间里。2012年12月31日晚.周某某与两名工人酒后回到施工现场并再次饮酒.王楠楠在去上厕所时不慎由电梯口跌落至电梯井底.当场死亡。一、案件分歧本案中,王楠楠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应否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李某某、周某某两人的刑事责任。对此,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原因是被害人自己酒后失足,且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为工程负责人,应当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而李某某作为某电梯公司的销售经理,不负责安装只是代为签订了安装合同,不是主要负责人,不构成此罪。理由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本案的证据间存在矛盾,按照李某某的辩解,其与峰威集团以及周某某签订合同均是在某电梯公司总经理徐某的授意下代表公司完成的,虽然与周某某的合同上没有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