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鼓励合资企业出口产品,为国家创汇。相对于极大多数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合资企业享有一个很大的优惠,即产品的进出口权。而不少国内企业与外商合资就是冲这一条优惠政策。中国实行的是外贸代理制.除少数企业外,绝大部分的国营、集体企业要想出口产品,就必须通过享有出口权的外贸部门,而外贸部门就要和企业分享出口产品的一部分利润。如果不依靠外贸,想凭自己的能力到国际市场上练练拳脚,准许出境的若干批文、公章就使想干一番事业的厂长、经理们望而却步了。因此,他们中的很多人就瞄准了合资这条捷径,以便借“合资”走向海外。于是在很多的合营合同中,就出现了70%、80%,甚至90%以上的产品返销规定。而外商看到产品返
简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标志着两岸经贸合作进入了新的制度化轨道。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岸之间相互投资,根据ECFA的规定,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投保协议》的签署对推动两岸经贸合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客观而言,《投保协议》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的发挥其对两岸经贸合作关系的推动作用,需要通过分析《投保协议》在征收、透明度、解决投资争端方面所面临的制度性障碍,并提出克服之思考,以期为ECFA的后续法制化进程提供富有建设性的构想与建议。
简介:移民安置,一直是大型水利建设工程中政策性强,迁涉面广,耗时多的重要环节,处理稍有不当,就会造成一系列纠纷和矛盾,甚至酿成社会问题,严重影响工程如期进行。因此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是保证水利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近几年来,司法实践证明办理移民安置协议公证,为移民安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好办法,尤其是长江三峡工程这一项举世瞩目的宏伟工程,其涉及移民地域和范围之广,人数之多,周期之长,情况之复杂都可称得上世界水利史上之冠。因而,三峡工程移民安置的经验,对指导大型水利项目解决移民安置问题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三峡移民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本文仅根据我们宜昌县公
简介:通过裁判要旨与裁判理由,我们可以推定,76号指导案例实际上将萍乡市规划局的解释界定为合同法体系中的强制性规定,并由此将民事合同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引入行政协议之诉.但这一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能自洽之处.同时,因为误解出让金约定与土地使用权约定的规范属性与效力机制,76号案例也存在着审判思路与实体判决上的重大漏洞.上述缺憾的根源在于未能全面、正确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行政性首先在于其所交易的国有土地的公共性.对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公共资源为交易标的的行政协议所引发的诉讼,其审判依据的审查与适用框架应当置于公共资源分配法制中,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基础加以建构.
简介:陈某与袁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对子女。2014年陈某以袁某染上赌博恶习,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一审以陈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陈某不服并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陈某向二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此类案件该如何处理,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文着重列举了四种观点及处理方式,以资参考及启发。
简介: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增长点。现有的技术使得知识的获取方式变得更为快捷,更富选择性。然而,我们却不无忧心地看到:虽然在绝对数量上,"知识爆炸"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相对概念上,我们可以自由获得的知识却日益减少。在知识领域的新时代"圈地运动"正在兴起。与之相对应的,为公众争取正当权益的活动也随之开展。开源软件(OSS)运动开启了"自由化"的风潮,而在传统的著作权领域,2001年在美国成立的CreativeCommons组织(以下简称"CC")则试图通过发布类似开源软件运动中的GPL许可证的形式,利用格式化的协议书为权利人"保留一些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作品的使用趋于灵活化和自由化。采纳CC组织提供的这些协议(以下简称"CC许可协议"),是否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新型方式;在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一种国家战略考量因素的今天,CC协议的发展的空间又将如何?本文将从对CC许可协议的概述入手,分析其存在的利弊,以及面临的一些问题。
简介:全球化的进展虽可促进国际社会互动关系更加密切,但同时也提供犯罪活动向外滋延的有利条件,使得犯罪型态趋向多元化、国际化、组织化。特别是在此两岸经济迅速发展及交流频繁下,两岸的洗钱犯罪明显有扩大趋势,洗钱者利用两岸在司法与管制上的差异,将洗钱活动移往之间,达成漂白黑钱、逃避司法追缉之目的,而目前两岸使用最频繁的洗钱手法,便是利用地下通汇方式,将资金游走于两岸。至于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困境,便在其"跨境"的字义上,从犯罪人的角度而言,跨境洗钱犯罪的实施,便意味着增加执法机关诉追的困难并降低自己被捕的风险。因此,面对此跨境治理缺口,即"管辖权的缺口"、"参与性的缺口"、"诱因性的缺口"及"功能性的缺口",未来两岸为了有效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应以全球化治理的观点来检视两岸跨境洗钱犯罪的问题。所以,在立法政策面上,多做沟通、相互学习,并可参照联合国相关公约,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藉以缩小彼此法制的落差,以弥补诱因性的缺口。在司法政策面上,须强化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引入刑事诉追的移转管辖,以弥补管辖权的缺口。在实务执行面上,应建立两岸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合作平台,藉以建构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合作网络,以弥补功能性及参与性的缺口,共创两岸人民双赢的局面。
简介:2007年我国大多商业银行通过股权融资、发行次级长期债、国家注资等方式实现了《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的达标,但其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及银行风险控制仍存在较大问题。应通过降低风险资产,拓宽业务空间,提高赢利水平,增加内部积累能力,加强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实施,做好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与外部审计,建立完善的内评级系统,规范信息披露。
简介:目前碳金融发展存在三大风险阻力:《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不明确及发达国家单边主义的政策风险,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的减排压力及CDM项目不可预期的变动;创新碳金融项目本身运行过程中存在项目风险;市场不成熟而出现市场交易平台、交易对象、交易对价等市场要素风险突出。面对碳金融发展道路上的“三大坑”,应有的解决思路是回归到法律层面寻找出路,建立碳金融风险的法律监控防线。首先,面对政策风险,可以政策扶持直接应对变化,并重塑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制度;其次,面对项目风险,可以从认证层面、融资层面、检测层面建立多元化项目保证机制;最后,应对市场风险,要从政府与行业共同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及碳金融信用评级法来构建市场风险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