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正犯的实例,常常存在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因而完全可以以过失的同时犯对结果承担责任;肇事“逃逸”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非过失,故指使“逃逸”可以成立共犯。只要片面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承继共犯正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因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中途参与取财的,仅成立盗窃罪共同正犯,而非抢劫罪共同正犯;未参与盗窃仅事后参与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不是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不作为,而是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因而属于持有型犯罪。该罪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是一种立法推定,是证明对象的变更。该罪的溯及力及追诉期限起算的时间节点均为结束非法敛财之日,因而离退休人员也能成立本罪。该罪只是在理论上有成立共犯的可能,但实践中难以认定。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也不宜认定成立本罪的共犯,进而在来源不明财产数额的计算上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家属参与保管财产的,应以赃物犯罪论处。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能够成立该罪的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该罪判决生效后查明真实来源的,只要行为人已尽自己所能积极地说明了财产来源,就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重新作出判决。
简介:所谓的"虚拟财产"外廷宽泛,其准确名称应是"虚拟事物"。用大陆法系民法观点分析,作为一种无体存在的客观事物,虚拟事物难以成为物权、债权或知识产权的客体,但其上存在民法应予保护的合法利益。该合法利益可区分为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均具对世性,可类推适用绝对权的保护方式。对用于交流沟通信息、表明个人社会存在的虚拟事物,其上利益部分可以纳入人格权体系,其他的可作为人格利益保护。对用于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的虚拟事物,多数情况下可视为金钱等同物。对用于个人休闲娱乐、给人带来精神满足的虚拟事物,其上可能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将虚拟事物上之利益不作为权利而作为合法利益给予民法保护,契合当前民法体系的完整性、包容性,也满足进行刑法保护的需要。
简介:网络学习日益成为教师获取知识与提升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在网络学习过程中,教师会围绕社交网络平台自发形成网络学习共同体。以QQ群平台为基础生成的教师网络学习共同体具有自组织的独特优势。本研究首先采用统计学方法,对基于QQ群的教师学习共同体进行统计分析,并探究开放性、远离平衡态、非线性相互作用、涨落等自组织特征对学习共同体的潜在影响,发现QQ群组织架构满足自组织系统产生条件,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学习共同体演化趋优;其次,基于社会化网络分析方法,对QQ群聊天记录文本进行了数据挖掘,分析了基于QQ群的教师学习共同体的基本网络属性,图解了其历时规律性。研究发现,基于QQ群的教师学习共同体在社会网络的密度、互惠性等方面,较之其他社交网络平台具有其独特性,同时历时分析数据显示,学习共同体的活跃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并受制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文章最后针对以QQ群为基础建立的教师学习共同体运行现状及面临问题,提出了促进其持续发展的建议。
简介:“MOOCs共同体”建设是我国成人高校适应急剧发展的社会与高等教育变革,对自身教育转变的重要的实践探索。中国成人教育协会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委员会以会员单位为基础成立共同体,建设目标是打造全国性成人教育MOOCs平台,转变成人高等教育培养模式,促进终身学习社会。“MOOCs共同体”建设行动的核心问题是组织架构、平台支持、课程建设、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目前,清华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和国家开放大学负责平台建设,由北京、天津、上海三地独立成人高校提供上线课程,未来将通过国家学分银行试点学分认证。“MOOCs共同体”首批建设课程于2014年11月上线,更多的精品课程和特色课程正在建设中。从国内外MOOC建设经验和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发展来看,“MOOCs共同体”建设行动方向应重点加强教师在线教育培训,探索不同类型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的“立交桥”,创新高效运转的运营模式,积极扩大“MOOCs共同体”的规模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