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社会危害性理论与法益理论确实可以成为实质刑法观的理论基础,但是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实质刑法观的关联性比较复杂,并非如部分学者所提示的那样一一对应。就持有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立场的学者而言,他们其实并非可以简单地归入实质刑法观立场;而主张改革完善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部分学者,反而坚持实质刑法观立场。在中国语境下,实质刑法观面临的风险与批评,主要根源就在于作为实质刑法观理论基础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太过强大的解释功能,且实质解释论的功能表现包括了保障人权的正面功能与严重侵犯人权的负面功能的两面,呈现出矛盾属性。为了防范风险,不但需要发展实质刑法观,而且需要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单面的实质刑法观或者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主张通过实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实质犯罪论的限制与实质司法解释权的限制,以有效防范开放的实质刑法观可能存在的侵蚀人权保障机能的风险,因而应当成为当下中国最理想的选择。
简介:和谐社会,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是我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犯罪,是一个与和谐社会最不和谐的音符;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伴随着社会建设的全过程。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并与社会的文明进步互相呼应,互相映衬。刑罚制度的先进、文明,直接作用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形式,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已推行几十年了。2003年我国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初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我省是第二批试点省市之一,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启动。为了配合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做好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法学会于2006年4月27-28日共同举办“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讨会”,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建言献策。现将研讨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