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出现诸多异化,对其共同犯罪认定主观上需具备"明知"或可以推定"明知",依照限制从属说观点,"明知"的内容不要求具体认识到他人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程度;除事先存在共谋外,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应仅成立于本犯实行既遂前,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应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诈骗模式的不同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在平行式和分工式两种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中,帮助犯承担责任范围存在差别,应辨别情形分别认定帮助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平台经营者实施的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应予以限制性处罚。
简介:研究目标:在社区委员会的组织以及当地警察的协助下,本研究评估了调解、帮教和群防群治这三个特殊犯罪预防措施对于当代中国城镇的影响。调解主要针对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帮教对违反轻罪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提供看护以帮助他们重返社会。群防群治,是在社区委员会的指导下,鼓励当地居民参与预防犯罪工作。研究方法:利用在天津收集的最新调查数据,通过多水平的逻辑斯蒂回归分析,研究了基于社区犯罪预防策略的实施情况,及社区犯罪对被调查社区居民家庭财产侵害的影响。研究结果:控制个体层面和社区层面变量范围的净值显示,调解、帮教、群防群治活动水平指标对被调查家庭财产受害情况呈现负面影响。结论:研究结果提供了一些启发性的证据,即传统的社区犯罪防控策略在当下中国仍是有意义的,但整体效能似乎与西方城市的实践有所不同。
简介:非法集资犯罪被害人在该类犯罪发生前、发生时及发生后分别存在着趋利暴富、愤怒恐惧及急躁不安、悲观厌世等不同特征的亚健康心理。这些心理容易造成被害人严重的感知、记忆、情绪情感方面的心理障碍并引发群体上访、违法犯罪、自杀轻生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及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对被害人亚健康心理分别在案发前、发生时及发生后采取有针对性矫治措施,如案发前对潜在被害人举办心理疏导辅导、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测试和矫治;案发时对来访被害人当面耐心疏导,对重点被害人"一对一"劝解;案发后积极追赃、挽回损失,并设置24小时咨询和疏导热线电话等,有效帮助被害人调整心态,重建康复心理。
简介: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和严重犯罪,一些欧洲国家开始留存通讯网络数据作为侦查保障措施。马德里和伦敦的恐怖袭击让欧盟决定在欧洲层面建立数据留存体制。由于数据留存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侵犯,欧盟出台的《数据留存指令》一直遭受质疑,部分成员国的转换立法被国内法院裁定违宪而无效,指令也于2014年被欧盟法院宣告无效。但大多数成员国仍在继续修正和制定数据留存立法。欧盟委员会也权衡各方利益出台了新的通讯监管规定,仍然保留了基于国家安全、侦查执法等的数据留存机制。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新的权利保障规则,但欧盟法院的态度始终摇摆不定。数据留存体制背后国家监控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博弈,始终贯穿于制度发展沿革,这对我国网络建设具有一定启示和借鉴意义。
简介:北方沿海地区是我国的经济较发达地区,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等原因,该地区毒品犯罪始终处于高发态势。虽然当前禁毒工作卓有成效,构建起了坚固防线,但还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亟待解决:侦查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证据采集与固定不够到位、办案程序不够规范、情报机制建设不够与时俱进、联合作战机制不够贴近实战;审判与监督环节的难点包括“贩卖目的”等主观要件难以认定、特情案件量刑难以准确;预防涉毒重新犯罪的现实瓶颈包括出狱人保护制度法律缺失与机构空设、管控力量薄弱、就业安置率低、对涉毒犯罪人员的歧视还普遍存在。对此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毒品犯罪合力。
简介:司法实践中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存在一定的混乱,在认定受贿罪既遂上采用形式主义:第一,将形式既遂实质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既遂;第二,将实质既遂形式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未遂。亚洲国家及地区中关于受贿罪既遂的认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以我国大陆地区为代表,规定收受贿赂才构成受贿罪(既遂);另一种以日本、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为代表,不区分既遂与未遂,仅向他人表达受贿的意图而尚未实际取得贿赂的,也构成受贿罪(既遂)。我国受贿罪中既遂的认定通说观点以实际收受财物为标准,不对收受贿赂与索贿作区分。所以在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应当视不同情况作区分审查,应以是否实质、有效控制银行卡存款作为判断受贿既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