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隐匿身份侦查指的是侦查人员或受委托侦查的人员隐匿其真实身份实施的侦查。在浅层隐匿身份侦查当中,世界各国一般都秉持侦查机关的自我授权与管理原则。对于深层隐匿身份侦查,则都愈加体现出法治化的共同价值取向。在兴起背景上,大陆法系国家隐匿身份侦查兴起伊始,主要是服务于政治统治的需要;英美法系国家则是起源于打击极端犯罪。在发展模式上,大陆法系隐匿身份侦查的发展经历了产生、创新、式微与高扬的路径,而英美法系国家的隐匿身份侦查虽然起步较晚,但却是持续的发展。在目标和功能定位上,在英美法系,隐匿身份侦查(尤其是卧底侦查)常常是首选方法;而欧洲国家在深层隐匿身份侦查上往往要求其作为最后手段。在法律规范上,两大法系对隐匿身份侦查的规范思路相当,都经历着内部管理到外部规范的发展过程。
简介: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之结果,才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事由重叠之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之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之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经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