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案情1993年2月4日,原告福建A公司(卖方)与被告意大利G有限公司在厦门签订一份CNF汉堡,总价款为USD1,245,633的购销蘑菇罐头合同。装运期:1993年3月至5月30日;目的港:汉堡;付款条件:买方须于1993年3月10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允许分机及转船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可效期延至装运期后40天在中国到期。1993年3月11日,被告通过瑞士银行香港分行转来由汉堡ABNAMRO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金额USD234825;有效期:1993年6月9日;装运期;1993年5月30日以前;允许分批装运、转船;应提交的单据:注明运费预付的一式三份清洁已装船正本
简介: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重要规则之一,其行使在实践中产生不少争议。以保险公司诉钟某某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为例,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损害”一词,当理解为侵权损害抑或违约损害。其选择关系到保险代位求偿权之适用、第三者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而与防止道德风险等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