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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面临此高度不确定性与不可预测性的风险社会,导致现行刑事政策朝向“管理”、“监控”、“隔离”的趋势,而这样的发展趋势,充分表现在台湾地区近年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律修正上。1994年至1999年,有关台湾地区对性侵害加害人之立法,建立起相当特殊之刑前鉴定治疗、狱中治疗辅导及刑后小区治疗辅导制度。2005年相关性罪犯法律修正上,即为加害人建立全面强制治疗辅导制度、小区监控制度以及登记及查阅制度,特别是正式引进科技设备监控于台湾性侵害再犯预防上,充分表现后现代社会工具化纪律的特征。2011年之修法,将刑后强制治疗溯及既往,使性侵累犯不再成为社会的潜在威胁。惟这样的修正,难免有侵害人权之虞,亟待持续研谋改善,以资适法并争议弭。

  • 标签: 风险社会 犯罪恐惧感 性侵害 刑后强制治疗
  • 简介:重新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失调现象,具备一般犯罪所有的显性特征,更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形成原因,因而成为我国犯罪特殊预防的重点对象.2004年年初,我局组织专门力量,对我市在押重新犯罪问题进行了调研,力求通过调查分析,深入探究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对首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有益的建议.

  • 标签: 重新犯罪 在押犯 北京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004年 原因及对策
  • 简介:<正>一、引言过失,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故意存在犯罪目的,犯罪行为容易被类型化。过失不存在直接的犯罪意图,并无特定指向性,需要犯罪结果的发生来定型犯罪行为。因此,现实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认定过失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法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犯罪行为则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 标签: 危险犯 过失犯罪 法益侵害 犯罪结果 轻信过失 可罚性
  • 简介:2005年审理的赵达文交通肇事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被告人能否构成犯罪及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也引发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尽管二审法院业已作出终审判决,但本案所涉及的刑事、行政、民事方面的诸多法律问题仍值得进一步反思。本文主要对该案所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过失的注意义务、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等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得出赵达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 标签: 交通肇事案 注意义务 过失犯 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 解读
  • 简介:本文首先围绕故意伤害罪法益,通过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逐条分析,认为我国刑法中实际上承认“危险”的存在,并对已经列入伤情鉴定标准的危险列举分类阐述。然后分析了故意伤害罪中存在危险的意义,列举了王某某投毒故意杀人(伤害)一案论证承认危险存在的重要性。最后提出要谨慎认定故意伤害罪中的危险,并提出实践当中认定危险时存在的两个问题。

  • 标签: 故意伤害罪 危险犯 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 简介:<正>译者说明:二十年前,客观归责理论对华语圈的法律人来说还是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后来经过诸多学者的引进、介绍,现在的法律系学生则是对之耳熟能详,这可说是德国刑法理论发展史上的一小段缩影。在德国刑法界,客观归责理论从过去的默默无闻到现在的"家喻户晓",其实经历了一段不算短的时间。其间曾经出现过相当复杂且激烈的讨论与争辩,甚至到目前为止也还是有不少未决的问题。无论如何可以确定的是,当下

  • 标签: 行为地 因果关系 特定行为 德国刑法 侵害者 阻却
  • 简介:2014年4月16日下午,中共丰都县委书记徐世国率领第一督导组对丰都县检察院教育实践活动进行了调研督导。县委政法委书记向文明、县委常委秦少波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赵磊检察长汇报了该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徐世国肯定了该院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实效,一是主题明确,注重特色。

  • 标签: 教育实践活动 县委书记 党的群众路线 政法委书记 丰都县 督导组
  • 简介:纯正不作为,是指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并且这种'不作为'的具体内容以法定形式被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罪,其中被明示的不作为是'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与之相对,不纯正不作为则意指以不作为方式来实现通常由作为方式实现的构成要件,即不纯正不作

  • 标签: 不作为犯 属性视角 犯规范
  • 简介:关于继续与状态存在竞合的解决方案,目前理论上与实务中均存有较大争议,难以达致统一。囿于此现状,立足于不同的情状采用相应之解决方式在本文中得以提倡:在继续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行为人又实施另一个行为符合另一个构成要件,如果是出于一个犯罪意思决定,而且实行行为之间存在至少局部的重叠,成立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如果不是出于一个犯罪决意,或者实行行为之间没有同一性,应数罪并罚。如果状态是为了维持通过继续所制造的违法状态时,状态与继续之间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相反,如果状态是为了继续的实施创造条件,或者状态是在继续的持续过程中另行起意实施,则应数罪并罚。如果继续是状态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时,状态与继续之间可以成立想象竞合。如果数个继续的实行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发生重叠或同一,可以成立想象竞合。如果刑法规范对于犯罪的认定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在合理解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例外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处刑。

  • 标签: 继续犯 状态犯 牵连犯 想象竞合
  • 简介:<正>一、预备处罚范围问题的提出(一)从423个案例看预备犯规定在司法实践的适用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确定了普遍处罚预备的原则,意味着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的预备行为在理论上是可罚的。但是由于特定的犯罪如过失等并不存在犯罪预备阶段则另当别论了。刑法学者们从理论出发抛开其认为的过失、间接故意犯罪

  • 标签: 处罚范围 法益 刑法分则 犯罪预备 刑法总则 实行行为
  • 简介: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宋·朱熹《活水亭观书有感二首·其一》如果说不作为是刑法理论中的一座冰山,那么真正的不作为只是冰山的一角。19世纪末,卢登(Luden)首次区分了真正的不作为与不真正的不作为。可时至今日,不真正不作为的事物本质(NaturderSache)仍然晦暗不明。回归思考的原点,不真正不作为真的是'不作为'吗?其'不真正性'又在何处?[1]作为一门以

  • 标签: 不作为犯 归责罪刑 本质归责
  • 简介:"刑法的人性基础这门课题,对于畏惧者来说,是一堵令人望而却步的墙;而对于勇敢者来说,却是一扇充满诱惑力的门。它对于我来说,既是一堵墙,又是一扇门。当我怯懦的时候,它是一堵墙;当我的自信战胜了怯懦的时候,它又成了一扇门。我轻轻打开这扇门,仍在门里徘徊,只不过是仅仅迈进门槛而已。既然入门,总不能空手而归。"——1995年陈兴良老师

  • 标签: 不能犯未遂 客观危险说 客观说 幻觉犯 陈兴良 法益
  • 简介:对于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如何具体处理,存在不同方案.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疑问;而按照间接正犯定罪的同时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从重处罚,同样有一些疑问难以解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应该坚持实质客观说中的支配理论,据此,应该以被唆使者是否具有对相应行为的规范意识为标准,作为成立教唆与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同时,在对规范意识的存在与否存在疑问时,则应该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间接正犯处理.建立在不法与责任相区分基础上的阶层式体系为限制从属性说提供了前提.实务中,虽然被唆使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即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的立场强势而顽固,但也已经逐渐出现接受阶层式体系的判决,值得肯定和推动.

  • 标签: 间接正犯 教唆犯 支配性 规范意识 阶层体系
  • 简介:我国刑法理论采取广义的身份概念。在德日刑法学之中,出现了联系特别义务来限定身份内涵的狭义的身份概念。广狭义身份概念的对立是刑法学日益实质化的一个缩影。经探讨可知,以特别义务限定身份的狭义的身份概念不应当被采纳,联系法益与期待可能性、预防必要性,即违法与可罚的责任来实质性地看待身份的理论路径是合理的。身份的本质或者是法益侵害的事实前提,或者是与期待可能性、预防必要性有关的事实前提。这一本质观,能够清晰界定身份的概念、身份的范围,以及解决身份的共犯问题。

  • 标签: 广义 狭义 身份的本质 违法 可罚的责任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间接正犯,作为与直接正犯相对应的犯罪形态,是指行为人自己(背后者)不直接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而是将他人(中介者或介入者)当作工具,通过在幕后对其行为加以支配,间接地实行犯罪的情形。尽管间接正犯并非为我国实定法上的概念,但这一概念不仅在学理上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承认,而且,司法实践中认定间接正犯

  • 标签: 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 实定法 犯罪形态 帮助犯 妥当性
  • 简介:立足于规范评价的行为无价值与奠基于法益判断的结果无价值的对立及其争执,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不仅关系着违法性的评判,而且对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亦具基础性价值,甚至已然超越了违法性领域,嵌入到整个刑法体系、刑法规范及刑法理念之中.中国学界急需在引介评鉴的基础之上进行深入研究.在全球化趋势及当今中国法治化征程中,结果无价值的提倡对于力避刑法中的泛道德主义倾向、有效平衡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以及重构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都具有相当影响.

  • 标签: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犯罪构成 犯罪论体系 价值 社会保护机能
  • 简介:<正>一、信赖原则的基本涵义信赖原则(Vertrauensgrundsatz)自1935年以来通过德国的判例所形成与发展,具体内容是,参与交通的人根据交通规则而行动时,只要没有特别情况,就可以信赖其他参与交通的人也会遵守规则而行动,如果由其他参与交通的人实施的无视规则的行动致事故发生,遵守了规则的行为人就不能被迫究对事故的责任。现在,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交通事故,在企业活动与医疗活动及其他活动

  • 标签: 新过失论 预见义务 过失犯罪 监督过失 旧过失论 犯罪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