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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探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本文拟对执行赔偿法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一些探讨,供执法参考,并引起理论界和立法机关的重视。一、关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问题《国家赔...

  • 标签: 国家赔偿法 赔偿义务机关 先行处理 赔偿委员会 若干问题 行政诉讼法
  • 简介:许多行政许可行为不仅涉及被许可人之权益,同时还会对相关第三人的权益带来影响;同样,由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不仅包括对被许可人权益之赔偿,而且也应包括对许可第三人因许可行为所受损害之权益的赔偿。目前,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与法学研究中对许可第三人的国家赔偿问题的关注甚少。本文将探讨引起许可第三人之国家赔偿的主要情形、如何认定对许可第三人的国家赔偿责任,以及如何修正相关法律以有效保障许可第三人之合法权益等问题。

  • 标签: 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 行政许可第三人 损害 归责原则 因果关系
  • 简介:"刑事被害人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被害人请求法庭判令加害人及其他赔偿责任人赔偿自己因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权利。被害人的该项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权。某些犯罪行为在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同时,还会使国家、集体的财产受到侵犯,使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世界各国都规定了加害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物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 标签: 刑事被察人 物质损害赔偿 国家补偿
  • 简介:<正>国家赔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不仅标志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完善,而且还反映出对人权保护重视的程度。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历来重视法制建设和人权的保护,然而美国长期以来,挥舞人权的大捧,对我国的人权问

  • 标签: 国家赔偿法 受害人 人权问题 中美两国 赔偿制度 行使职权
  • 简介:<正>1994年3月,原告王大川以江西省永丰县蔬菜种子公司名义向河南某种子商店订购豆角、芹菜种子,金额15700元,已预付15000元。双方约定;货运至江西樟树站,由王大川自提。提货单用挂号信寄给王大川。4月16日,河南某种子商店依约办完了托运手续,并通过开封市邮局用挂号信将提货单寄给王大川,但是王大川迟迟未收到挂号信。经查询,责任在邮局。王大川诉至法院。法院查证,挂号信件丢失系永丰县邮局误投入永丰县种子公司及永丰县种子公司吴××签收后丢

  • 标签: 格式合同 《邮政法》 挂号邮件 《民法通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赔偿责任
  • 简介:与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归则原则完全不同,这导致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不同.分析比较了各主要国家对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并且从法学理论上对之进行研究.认为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才更能体现法的公平与正义.

  • 标签: 交通事故责任 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理论 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
  • 简介:船东保赔协会乃基于互助自保,由船东联盟分担航船风险的非盈利组织,经历了从一般的基尔特式的社团,到18世纪、19世纪早期的船舶保险协会,再发展为19世纪中下叶的船东互相保障与赔偿协会.船东保赔协会的发展路径受立法和船东所遭际的责任风险所影响和推动,其法律人格也经历了"合伙人说"、"个人集合说"和"法人说".当今的船东保赔协会经营业务和服务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协会之间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呈现出市场化取向.

  • 标签: 船东保赔协会 责任险 法律人格 市场化 赔偿协会 互助保险
  • 简介: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将“刑附民”案件精神赔偿请求拒之于法院受理大门之外的做法,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所展开的大辩论,充分说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尽如人意。在刑事领域,应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合法化,并逐步建立完善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失
  • 简介:本文通过对我国2001年3月10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分析,并结合国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动态,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新规定进行必要的说明,进而提出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法律规定的建议。

  • 标签: 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 民事赔偿责任
  • 简介:<正>引渡,是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追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司法活动。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早期的引渡,是封建君主们进行政治交易的手段。现代引渡制度,则是伴随着十八世纪兴起的启蒙运动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交通工具的改善,罪犯在一国犯罪后较容易潜逃另一国,特别是现代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集团犯罪、国际性犯罪的猖獗而设立的国际法准则之一。最早的引渡活动,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280年,埃及国王拉麦赛二世和赫梯族国王哈

  • 标签: 引渡法 现代引渡制度 政治犯不引渡 引渡条约 十八世纪 恐怖主义
  • 简介:首先重新界定大赦的概念,并进而论述大赦制度的类型、效力及其变异问题,在此基础上,着重就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存置大赦制度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证。

  • 标签: 大赦制度 效力 存置
  • 简介:县乡人大位于我国国家权力体制的底端,是政权赖以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都直接来自于基层和第一线,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巩

  • 标签: 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大 人民群众 县级人大 人大主席团 国家政权建设
  • 简介: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许多国家刑事法律所规定,理性审视我国刑法中的前科报告的规定.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我自现行的前科制度与实践中呼唤的“前科消灭”要求之间存在严重脱节,既不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能更好地预防犯罪,我们应在认真研究前科消灭制度的基础上,改革我国的前科制度

  • 标签: 前科 改革 的科消灭
  • 简介:审级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长期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存在着许多其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端。从消除这些弊端、平衡公平与效率、增强法院裁判信服度等角度考虑,应当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区分不同案件,分别实行两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的二元化审级制度,并科学地解决上下级法院关系、上诉审的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问题。

  • 标签: 刑事诉讼制度 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中国
  • 简介:<正>一、泰国检察机构的产生与发展。泰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泰Chakvi王朝(1868—1910)第五位伟大的君主Chulalongkorn掌权期间西化变革的直接产物。而现代意义上的泰国检察机关则是在1892年泰国司法部成立之后宣告成立的。在此之前,刑事诉讼中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官,指控犯罪的责任由受害人承担,受害人还负有举证责任。1893年4月1日,司法部根据1892年《曼谷大法典》第八条关于成立治安法院之规定,颁布一个部级法规,宣告成立检察机构,确定其为司法部下属的一厅级单位。尽管在1893年就已成立了检察厅,然而,直到1929年全部检察官才归属检察厅,此前,曼谷市的检察官几乎全部隶属检察厅管理,但仍有一些检察官在其他机构工作,如在财政部负责处理非法酒精和鸦片案件。省检察机构则由隶属内务部的省和地区所管辖。1915年省检察机

  • 标签: 检察官 检察机构 现代意义 刑事诉讼 泰国 产生与发展
  • 简介:法院调解是否应该注入强制因素,理论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由于法院调解本身难以避免具有一定的强制,同时也为了促进案件分流,提高司法效率,并且缓解某些案件不宜作出判决的压力,在法院调解过程中适当注入强制因素是比较务实的主张,也符合大多数国家主流发展趋势。如何防止法院调解强制因素向强制调解转变?应当正确厘清自愿原则、制度强制及蛮横调解的界限和关系:规范调解强制,杜绝蛮横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强法院调解的强制。为缓和调解中"合意的贫困化"态势,必然需要牺牲调解的部分灵活性、注入强制因素并对强制调解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与完善,以此保证法院调解走向程序化、制度化。调解前置范围适度扩张、法院可依职权优先启动调解、加强法官对调解过程的控制、建立代替调解的裁决制度等措施值得尝试。

  • 标签: 法院调解 强制调解 自愿调解 替代性调解 调解优先
  • 简介:审判中心主义要求诉讼活动应该围绕审判建构和展开,侦查、起诉、执行的制度设定都是为了使审判能够有序进行,庭审阶段证据调查对于事实的认定具备实质化影响。因此,审判中心主义使证据成为诉讼活动展开的基础,而预防关键证据灭失的保全措施成为举证的制度保证。与民事、行政诉讼不同,刑案证据采集具有很强时效,个别证据如果不进行妥善保存,就会面临灭失风险。被告人的依申请取证程序虽然存在,但由于启动条件设置较高,对于辩方合法权益保障能力发挥有限。刑事诉讼的追诉犯罪性质要求证据收集与保管主要由追诉方完成,这使追诉方通常重视收集对追诉有利的证据,而忽视对被追诉人有利的证据采集。刑事证据保全的重要直接源于控辩双方的权利对等,建立完善的刑事证据保全制度。赋予被追诉人证据保全申请权,不仅对于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国当前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也将形成促动。

  • 标签: 刑事诉讼 证据保全 审判中心主义
  • 简介:让与担保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将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扩大到动产之上,从而实现动产担保的非移转占有化以兼顾债权之确保的需求和担保提供人对担保物用益之需求.对于这一功能我国已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实现,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制度设计.让与担保的第二个功能是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但是这一功能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违反正义观念,因为其实际上规避了流质禁止条款而对债务人形成压迫.让与担保的其他功能,则完全可以通过对现行担保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之完善而得以实现,而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而已.

  • 标签: 让与担保制度 物权法 应当 动产抵押制度 动产担保 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