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督促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早已引起法学界、司法界的关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希望借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是,目前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从督促程序的主要特征出发,结合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试着分析我国现行的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不适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原因,探讨完善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的途径。我们应在不违反督促程序的性质、特点的情况下,在立法上对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的行为予以限制,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又保障被申请人依法行使异议权,从而充分体现督促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原则。
简介:【摘要】盗窃罪与侵占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财物的占有状态,盗窃罪中的财物属他人占有,而侵占罪中的财物属行为人自己占有。司法实践中,认定封缄物及其内容物的占有状态一直存有诸多争议,导致对窃取封缄物内容的行为的定性有分歧。本文通过对封缄物这一特殊物品的法律分析,探讨刑法上的占有问题,揭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并分析窃取封缄物内容的行为的定性。【关键词】封缄物占有非区别说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似乎是刑法学界的经典论题之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两罪存在诸多不同之处,最大的不同表现在客观方面。台湾的林山田教授认为:“侵占罪及出于不法之[取得意图[zueigungsabsicht],而侵占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之财产罪,系所有财产罪中最具一般性之取得罪[zueigungdelikte]。本罪之行为人无须破坏他人对物之持有支配关系,亦即无须如盗窃之行为取得他人之持有物,方能构成本罪,此为侵占罪之特质。”由此可见,侵占罪是行为人变自己合法持有的财物为非法占有,而盗窃罪则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行为人非法占有。因此,区分一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关键就是要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该财物究竟受谁的控制。[1]
简介:从最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增加,且呈现低龄化趋势;从犯罪类型来看,暴力化趋势也很明显。对比韩国也是如此,但我国更为严重。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加速,而心理发育、尤其是认知能力没有跟上;二是交际范围扩大。而交际环境、尤其是不良文化腐蚀加大;三是环境影响加深,而消极因素、尤其是暴力文化沉疴泛起;四是教育日益重视,但导向有误、尤其家庭教育偏废严重;五是人口流动加剧,城市化加速,但管理没有相应跟上。因此,要加大少年立法工作,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要继续坚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原则,让全社会齐抓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