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约谈制度的构建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客观要求、行政争议减少的可行之路和行政效率提高的重要保障。目前行政约谈的相关法规或文件已经涉及各领域,集中分布于机关工作、环境保护、税收、财政、价格、工业管理、质量、卫生等具体行政法部门。2010年以来"约谈"之风一发不可收,成为广泛试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制度。在行政约谈欠缺法律规定作为上位法的情况下,行政约谈实践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公益优先原则、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自愿协商原则。建议行政约谈更多采用平行式运行模式,并引入第三方机制监督约谈过程,维护行政相对人在约谈中的平等地位,防止损害第三人利益,规避行政约谈的异化风险。
简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排斥调解”到修订后第六十条的三类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调解,从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的持续高位运行到和解撤诉案件中行政行为种类的广泛分布,来自审判一线的翔实数据和清晰图表让审判实践与立法规定的二律背反的紧张现状一览无余。探究行政调解异化现状的背后起因,既有审判实践的现实驱动,也有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的助推,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异化对行政审判的侵蚀及对司法公信力、中立性的破坏也不容小觑。如何合理发挥调解制度在行政审判中的矛盾化解作用,既弥补合法性审查功能的不足,增强司法对当事人利益的救济功能,又防止调解的滥用,摆脱法官“和稀泥”的嫌疑,逐步改变“强行政、弱司法”的尴尬局面。不妨借鉴两大法系中典型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的实践操作为我所用,以期能够有所启示。当然,再先进的经验也要植根于本土国情才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因此,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重塑也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行政审判实践,再结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借鉴发展相对成熟的民事诉讼,从案件适用范围、程序、效力、救济和风险控制等不同层面对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进行重塑和完善,以期抛砖弓I玉,使调解制度这一具有东方特色的矛盾化解之花在行政审判的土壤中健康成长,华丽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