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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4年5月1日,欧洲竞争法的实质性改革取得了成效,本文介绍和评论了德国立法者对新的欧洲竞争规则的反应。概述了欧洲竞争法的主要改革内容和与之相关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7次修订。在限制竞争协议领域德国法以《欧共体条约》第81条为标准作出了实质性调整,而在单方限制竞争行为领域德国法却放弃了与欧洲标准的对接。在欧洲法新近的发展中,关于反竞争行为的私法性法律后果的规则显示出较大的重要性。欧洲企业合并控制的新规定至少目前尚未引起德国法的相应修订。在现行竞争政策的欧洲化过程中提出的所谓更多经济考量的观念,即强调判断标准的经济化,越来越多地侵犯德国卡特法,排斥德国法的传统规则特征。竞争规则的经济化首先引起了人们对竞争法未来发展的深思。

  • 标签: 反限制竞争法 德国法律 欧洲化 欧共体条约 限制竞争协议 欧盟法
  • 简介:黑格法哲学一直受到学界的广泛讨论,关于它的解读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尤其是近三十多年来,国内外学者热衷于通过对黑格哲学的去形而上学化来复兴他的实践哲学,希望借此将黑格法哲学纳入当代政治哲学论争的语境中来,进而将其转化为应对现代性的困境与危机、建构当代规范性理论和为现代自由民主国家提供理论基础的思想资源。但是,这种去形而上学的解读很容易矮化黑格的哲学旨趣,使得黑格哲学中更为深刻的洞见被掩盖起来。实际上,黑格法哲学本身就是一种形而上学,是其绝对观念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问题意识始于其对近代理性的主观化(主观性形而上学)所导致的实然与应然之二分的不满,而着力于从理之本然或存在本身出发来讨论规范性问题,恢复古代的客观理性传统,以此证成理性的绝对性与必然性,确立合理性的终极标准和规范性的终极根据,从根本上来回应怀疑主义和虚无主义的挑战。

  • 标签: 黑格尔 法哲学 形而上学 规范性 观念论 绝对理性
  • 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基础,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华盛顿公约》 书面同意提交 最惠国待遇条款
  • 简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已经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下,由于宪法不可诉以及行政抽象行为不可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国内法院不能获得完全的司法救济。“大调解”将多种调解方式进行有效的整合,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化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司法机构在法律局限和资源不足方面的缺陷。将“大调解”适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确定优先履行核心义务,发挥灵活的能动司法作用,推动立法完善来增强司法救济。

  • 标签: “大调解” 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 《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司法保障
  • 简介:·施特劳斯在其《自然权利与历史》中,通过其对经典的解读与批判呈现了自然权利走向现代性困境的历史过程,为我们清晰地勾画了不同思想间的逻辑线条。霍布斯将人的主观欲望代替了古典自然权利论的德性以论证自然权利的正当,从而使解构古典的普遍正义成为可能;卢梭则将文明的进化过程视为人道的历史过程,从而在相对的历史中追寻人道,使自然权利论走向了相对主义;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方法在社会科学中的运用将相对主义进一步推进,海德格将存在投入时间的视野,以时间性和历史性呈现暂时和断裂的意义,彻底将自然权利抛向了虚无主义的现代性困境。

  • 标签: 自然权利 历史 相对主义 虚无主义 现代性
  • 简介:网络世界并非生而自由的市场,只有责任公民的参与、大型媒体开放公共论坛以及政府的适当规管,方可缔造Republic与.com合二为一的"网络共和国"。

  • 标签: 网络共和国 公共领域 责任公民
  • 简介: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和跨国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跨国证券转让协议和证券抵押协议数量不断增加,如何确定经中间人持有证券物权关系准据法,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抵押证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跨国有价证券交易安全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考虑到国际证券的特殊性,强调适用证券的中间持有人所在地的法律为准据法(thePlaceofRelevantIntermediaryApproach简称PRIMA)兼顾意思自治原则,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谋求更进一步的国际合作无疑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这种"中间人所在地法原则"取代传统"证券所在地法原则"的趋势已体现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最新成果--2003年12月13日海牙之中.

  • 标签: 证券抵押物权关系准据法 中间持有人所在地法 国际证券抵押 法律适用 《关于由中间人持有证券若干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
  • 简介:2014年3月至4月间,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参加了修改1963年《东京公约》的外交会议,会后形成的立法成果就是该公约的议定书。其新增了管辖权种类、机上安保员等的具体法律制度,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航空安全立法的新"保护主义"趋势。航空作为自由贸易区航运建设中不可分的一部分,其自身的运营安全性一直处在首要位置。自由贸易区的航空安全立法需准确定位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找到有效的法律对策,则应结合负面清单制,分清机上人员的权限,妥善处理管辖权冲突,以此来应对自由贸易区法治建设的新要求。

  • 标签: 机上安保员 机长 管辖权 自由贸易区
  • 简介:伦理与道德概念需要讨论。黑格两次区别了伦理与道德,但他对伦理和道德的使用自身存在矛盾。与社会经历了传统(总体性)社会一理性化社会一现代(多元化)社会这三个阶段相伴随,道德伦理的样式也相应地表现为"身份伦理一抽象道德一角色伦理"的演进,由此,黑格的概念矛盾得到了解决。现代社会表现为"从契约到角色"的过渡,伦理与道德的概念也得到了澄清。

  • 标签: 道德 伦理 黑格尔 概念
  • 简介: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路区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就法院系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的有关要求,全面研究分析辖区社会稳定形势,认真总结2009年全年工作,对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全力抓好三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认真履行职责,做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助推器;

  • 标签: 人民法院 精神 中央 电视电话会议 社会矛盾 2009年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均有规定欠款利息偿付义务的条款。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3款规定,卖方要求买方赔偿其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法院可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公约第7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拖欠任何金额,另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且该利息不适用公约的免责条款。我国是公约成员国,我国法院审理的很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都应直接适用公约,如有公约的立法空缺未涉及的问题,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来解决。上述案件如涉及利息偿付问题,仅凭公约第78条无法确定计算利息的利率,需要进一步寻找准据法来确定利率。如果准据法为中国法,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是我国买卖合同领域唯一关于欠款利息偿付的规定,因此该条是我国填补公约第78条立法空缺的法律条文。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发现与公约第78条相比,买卖合同解释第24务关于利息的规定存在单向性、惩罚性和不可免责性几个特点,在国际贸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给确定利息偿付义务时的法律适用造成一定障碍。

  • 标签: 欠款利息 资金成本 公约第78条 损害赔偿 基准利率 免责
  • 简介:由于条约实施机制存在缺陷,《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社会权在国际层面一直得不到有效救济。这一状况对国际人权保护的连贯性和整体性产生了长久的负面影响。200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缔约国报告程序之外,议定书还确立了个人来文程序、国家来文程序、调查程序三位一体的准司法性权利救济程序。这将会大大加强对个人社会权的国际保护,结束社会权与公民权国际保护不平衡的局面,进一步完善国际人权法体系,从而推动国际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 标签: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国际保护机制 个人来文程序 国家来文程序
  • 简介:马克·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兼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要求,折衷于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之间。能坚守科学性与客观性而又不忽略价值的意义与理解。他既不同意实证主义把人类行为化约为可观察的外部表现的做法,也不赞同完全回到人的主观世界,进行没有任何验证标准的“思辨式”研究。马克·韦伯是一个穿梭于科学客观性与主体价值之间、因果解释与意义理解与阐释之间的智者。这为法学研究或法律实践提供了一种方法论的基础和指导。因为,建构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而又能够保证其客观性的社会科学方法,是法学或法律运作的一项长期的任务或追求。

  • 标签: “事实” “价值” 意义阐释 法理学
  • 简介:长久以来,学术界都认为格劳秀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是关于万民法或者今人所谓的国际法的。这种观察并不充分,这部著作的标题可为佐证:"Dejurebelliacpacislibritres,inquibusjusnaturaeetgentium,itemjurispublicipraecipuaexplicantur",直译成现代语言就是"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三卷本,其中阐明了自然法权、万民法权、尤其是公法"。可以看到,这部著作不仅仅关乎那种被今人不确切地称为国际法的东西,而且也关乎公法,也就是今人所谓的国家宪法,除此之外,它还关乎自然法与万民法。关于这一点,格劳秀在本书的长篇"导言"部分曾经予以阐述。拙文将以"导读"的形式,深入研究格劳秀这篇"导言",并尝试探讨以下若干问题:格劳秀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真的是一部"国际法"著作吗?如果是,那么,在何种程度与何种范围呢?另外,格劳秀在这部巨著中所教导的自然法与万民法的精义何在?

  • 标签: 格劳秀斯 战争法权 自然法权 万民法权
  • 简介:法,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制度,须兼顾各方的利益,最终目标就是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合理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着手。在立法中,须考虑到法律的实际效用问题,即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人们的遵守。在司法中,冲突的双方权利是相互的,所以得掂量双方权利孰轻孰重,保护重要权利,趋利避害从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 标签: 法律经济学 效益 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