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鉴定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鉴定意见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有其科学专业的特殊性,所以需要通过设置专家陪审制度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于司法鉴定意见审查引入专家陪审制度,应当从司法认知的角度考察鉴定意见的形成机理和影响因素。这一审查方式的必要性在于,法官无法就专门性问题作出专业判断,为解决鉴定意见冲突提供依据,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科学的裁判者和科学的解读者。现有的法律制度、陪审制度的目的和涉及初衷、国外的司法实践相关做法、专家陪审的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为这一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可行性基础。其功能在于弥补法官的专业不足.提高诉讼效率。便利庭审和诉讼,提高鉴定活动的公信力。
简介: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包括正义的司法规则、物态化的司法装置、司法程序中法官与当事人的理性互动以及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评判,法官思维独立、诉讼结构与程序技术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影响。司法公正具有两种评判维度:根据法律规则标准,司法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在于法律规则是否得到了准确适用;而实质正义标准则对司法裁判予以实质性衡量,要求其同时具有符合道德性和可被接受性。实践中的司法受制于社会条件,司法公正应坚持效用导向。司法效用导向下的论证方法分为三个层次:形式合法律性与逻辑有效性、实质权衡与融贯性论证、法律现时精神与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简介:近年来,随着对程序的日益重视,程序性辩护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辩护形式,这种辩护通过质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程序违法,以达到影响诉讼进程及结局的最终目的。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不同,这种辩护针对的是程序问题,通过质疑程序来影响诉讼结局。它的出现,不但丰富了辩护的手段和内容,而且也有助于维护程序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辩护很难为法院所接受,面对着诸多的程序性辩护,法院要么简单粗暴的直接予以拒绝,要么完全置之不理。[1]而由于缺乏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对于法院的这种态度,被告人和辩护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当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面面对着诸多的程序违法,另一方面却又找不到有效
简介: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顺应婚姻侵权行为日益膨胀的不良趋势做出的改变,为惩罚婚姻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制度确立十多年来并未真正实现其司法价值,反而在司法实践中陷入赔偿难的困境,其中“取证难”、“侵权事实认定难”、“赔偿标准确定难”是导致离婚损害赔偿难的本质障碍.因此,面对日益猖獗的婚姻侵权行为,应当针对权利实现的本质障碍制定出合理的司法对策,通过构建多元社会支持体系破解“取证难”、合理设置认定规则破解“认定难”、规范赔偿标准破解“确定难”,进而规范司法审判,利用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维护婚姻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良性的司法审判构筑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