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安全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数据处理的主体、个人信息范围、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则、数据处理规则及数据跨境流动等法律制度。《网络安全法》的'大数据条款'为数据交易和数据流通的大数据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但个人信息范围仍很广泛,个人信息界定缺乏明晰的标准,数据处理的匿名化处理标准仍有待明确,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双告知'制度会不合理增加运营成本,甚或引发用户恐慌,个人信息删除更正权存在容易被滥用的风险,跨境数据流动中的重要数据范围界定仍有待明确。建议采取'合理识别'原则确定个人数据范围,遵循'合理匿名化'标准进行数据匿名化处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定跨境数据流动配套规则等,进一步完善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后续配套制度。
简介:近百年以来,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实现了从弗洛伊标准到达伯特标准的革命性巨变,其发展进化历程令人瞩目。但作为规则的创制者,联邦最高法院至今未公开揭秘改革的真正动因或内在的政策考量。从根源上看,由此引发的诸多猜疑和批判均是围绕裁判权在陪审团和法官之间进行部分让渡或转移的合理性而产生的争议。相较于旧法,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进化客观上导致事实认定权向法官的适度回归,无论在法治价值视域还是在认知心理视域均具理性。但与此同时,新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磨合难度也随之提升。跳出局限于法律文本的狭隘视角,探寻规则演进的本质、理性及实践契合度,更有利于我们客观冷静地看待他山之石与自身改革。
简介:立法法的修改有益解决地方性法律对全国性法律的重复问题。但是,就最高立法机构所颁布的(狭义)法律而言,法律重复现象依然存在。法律重复可分为两类,即法律的整体重复和法律的条文重复。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双胞胎"现象属于典型的法律整体重复,相同法条在不同法律中的穿越和非宪法性法律对法律权利和守法义务的宣誓则属于法律的条文重复。须予以正视的是,法律重复会带来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其产生的表象原因在于立法技术的粗陋,根本原因则在于不合理的立法惯例、特定的法律或权力观念。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双胞胎现象有必要引起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基于立法的统整性原则,两法的合并实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