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独立辩护观,实践中,这已经危及到了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被告人的利益及其主体地位。由此,有观点认为应改独立辩护观为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观。但是,鉴于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性与公益性,为维护被告人的实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行业利益,律师辩护中仍需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律师辩护应遵循相对独立的辩护观,明确独立辩护的具体内涵及其边界。
简介: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的论辩一直在方法论领域展开,后者对于前者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政治宪法学混淆了实然与应然之间的界限,试图从现实政治权力的运行中推出具有规范力的命题。然而,政治宪法学从根本上拒斥这种二元论的方法论,在它那里,政治意志因其实存而具有了正当性。因此,有必要深入到政治宪法学的方法论表象背后,探寻潜藏于其下的政治观并与之进行辩驳。事实上,当前政治宪法学对于规范主义的批评,反映了其试图在现代语境下恢复共和主义宪政观的雄心。然而,这种共和主义的宪政观过度强调历史中共同体的内在特殊性,因此其对于政治和宪法的理解均缺乏普遍性维度,而这与现代立宪主义的宪法理想与政治实践有着根本冲突。
简介:宪法在法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地位。但是,由于宪法学是以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并具有内容多、理论强、政治性突出的特点,因此,宪法学的教学难度大,容易出现内容脱离实际,教学形式单一,教学方法单调生硬,观点陈旧滞后的局面,这与宪法学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极不相称。这样局面的出现,除了宪法学课程自身的特点之外,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单一陈旧的教学方法。因而,如何对宪法教学进行有效改革,建立与宪法课程特点紧密结合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