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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必然要求离婚制度的完善。本方从四个层次出发探讨离婚法定条件。第一层次阐明了此次修改后基本状况,第二层次分析了修改后离婚法定条件的优势,体现了尊重人权,顺应国情,加强了操作性;我国已初步形成详略得当的婚姻法有关离婚法定条件的框架,使其成为一次名符其实的修订完善法律的典范,第三层次从现在婚姻法中的瑕疵出发,并在展望未来婚姻法的前景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不足;理论上无依据,使得婚姻法离婚法定条件缺乏有力的理论根据;法条中的逻辑重复,有损基本法严谨洗练的气度;对于弱势群体,缺少必要的关注,使他们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得不到司法救济;在法定条件修改以后,操作上容易了一些,但由于在如何运用证据方面,尚缺乏有力究整的规定,国此这是一个空白地带。第四层次,针对相应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完善的方法以弥补空白。

  • 标签: 婚姻法律 离婚法定条件 离婚制度 基本法 法条 完善法律
  • 简介:法定离婚理由是裁判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法定离婚标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应增设若干新制度,改革现行立法,以更好地实现《婚姻法》保障婚姻家庭,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之功能。

  • 标签: 离婚法定理由 感情 婚姻 立法建议
  • 简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形态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夫妻各方的财产权益和保障家庭扶养职能的履行,同时维护交易安全与第三人利益。值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之际,基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功能与立法价值,为满足我国部分夫妻在婚姻期间因特殊情况对实行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需要,建议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 标签: 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请求权人 法定事由 法律效力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缺乏关于诉讼和解程序规则的规定;在民事司法实务中,诉讼和解很多时候被处于"边缘化"地位。这与新形势下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不相吻合。对民事诉讼和解进行以建立程序规则为中心的制度化处理有利于激活其解纷功能。具体地,通过加强法官对诉讼和解程序的管理、尊重当事人在诉讼和解过程中的自愿性、完善律师参与诉讼和解的制度措施、坚持诉讼和解的双重性质、改进诉讼和解法律效力的程序规则来增强诉讼和解程序的驱动力,藉此达到切实发挥诉讼和解解纷功能的目的。

  • 标签: 民事诉讼和解 立法定位 制度化
  • 简介:减刑、假释是我国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作为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中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假释条件的比较   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

  • 标签: 假释法定条件 减刑假释 我国减刑
  • 简介:税收法定原则是隐含在宪法文本之中的重要法律内容。在现代法治国家,征税权与市场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征税权的行使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在房产税改革中只有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才能让改革于法有据,并在法治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互动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渝沪房产税改革试点没有法律依据,无法通过税收法定原则之门。这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公权轻私权的文化背景、行政主导税改的历史惯性和税收调控经济的过度信仰密切相关。征收房产税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当前中国的改革趋势,但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首先进行房产税立法。

  • 标签: 税收法定原则 法律保留 房产税
  • 简介:众所周知,公司资本对公司而言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得以存续和正常运转的基本物质条件。营利性公司总是为一定目的之事业而设立,而若实现公司目的,离开资本便不可能。其次,公司作为资本企业,资本信用就是公司的生存之本。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是以其自有资本对外承担责任的。只有公司资本(确切地说,应该是公司净资产)才是公司债务的担保。

  • 标签: 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 股东责任 “公司资本充实” 债权人 公司法 法人人格
  •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要求。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就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权限的法定化,即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权限、责任和机构设置的法定化。加快推进决策机制法定化,其中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加快推进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法定化,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约监督主体的法定化,以及监督机制的法定化。

  • 标签: 依法行政 法定化
  • 简介: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颗毒瘤,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并已成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探究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重新建构的重心在于对我国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重新梳理后的重构上。因此,有必要对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寻根溯源式的探究与挖掘,力图呈现一幅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的全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以达重构我国反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的终极目标,实现刑事法治。

  • 标签: 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犯罪 反腐败 刑法规制
  • 简介:随着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大批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承包人是否就是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承包人能否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这是目前急待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我们认为,法定代表人与承包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尽相同的。其主要表现在:

  • 标签: 法定代表人 法律地位 经营承包责任制 变更登记 章程规定 出庭应诉
  • 简介: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 标签: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 中国 刑期 犯罪行为
  • 简介:中外贪污贿赂罪法定刑比较研究缪树权目前,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感到,虽然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规定得比较严厉,但是其刑罚种类相对单调,与其他一...

  • 标签: 贪污贿赂罪 法定刑 贪污贿赂犯罪 受贿罪 贪污罪 有期徒刑
  • 简介:<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战略部署,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决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

  • 标签: 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 行政机关内部 决策制度 决策机制 风险评估
  • 简介: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制度亟需完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应将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至四亲等以内的亲属;法定继承的顺序也不合理,应重构法定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制度应摒弃'代表权说',采'固有权说'。

  • 标签: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固有权说
  • 简介:罪刑法定主义与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两大课题,其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特定时期的社会环境和哲学气候。产生于自然法时期的罪刑法定主义与产生自新康德主义时期的犯罪构成论表现出来的是哲学和刑法理论上的前后承继。在回顾罪刑法定主义以及犯罪构成论的变迁及基本学说的基础上,对二者之间存在的何种关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期人们对罪刑法定和犯罪构成论能有新的认识。

  • 标签: 罪刑法定主义 犯罪构成论 前后承继
  • 简介: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是一种性质待定的损害赔偿方法与责任形式.对过失侵权来说,法定赔偿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赔偿;对故意侵权来说,法定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基于这一分析论证,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朱丹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

  • 标签: 法定赔偿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 简介:税收法定原则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划分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税收法定原则的形式层面旨在维护法的安定性,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层面旨在遵守与保障民主原则,二者应当在互动中实现互补,而非在碰撞中相互否定。税收法律专属主义的相对性为二者之互动提供了空间,亦明确了互动的限度。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在确保法律专属主义相对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彰显纳税人同意这一精神实质。在此意义上,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前提下,地方税收事项只要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意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应被认为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专门决定式授权性立法不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职责所在,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制下行使税收立法权的应有之义。由此,地方税收立法权之赋权与限权将在张力中实现互动与平衡。

  • 标签: 税收法定原则 形式层面 实质层面 地方税收立法权
  • 简介:本文借助对美国教育平权案件的分析,思考了算法的伦理基础与法律解释的基本原理。通过对若干美国大学招生政策中的算法的分析,可以发现算法并非一种完全价值中立的活动,算法总是隐含了价值判断。法律解释应当反思算法的伦理基础,而不应当盲目信任或依赖某种算法。同时,应当发展一种基于技艺的法律解释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运用某种算法,但法律解释方法应当将算法和特定历史传统与语境相结合,在特定的历史传统与语境中寻求弥合社会分歧、引领社会共识的法律解释方法。

  • 标签: 算法 歧视 平等保护 法律解释 技艺
  • 简介:网络有偿删帖是一种涉嫌犯罪的新现象。《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严重的网络有偿删帖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刑法第225条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援引依据的合法性的缺失,加之司法适用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犯罪主体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不加区分,导致司法实践在刑法定性上乱象丛生。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解决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他罪名间的竞合问题。为此,应取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部分条款,根据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不同,重新认定网络有偿删帖行为。

  • 标签: 网络有偿删帖 刑法定性 非法经营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