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着长期的争议。从调查核实本意上看是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客观的考察了解,是检察机关的履行公职的重要手段。在民事检察的工作中,理论层面上反对检察调查核实的观点以往的学术界大有风向,实践中更存在变相排斥、甚至公然拒绝的抵触现象。立法以来,有些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有违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会造成私权利的侵害,基本倾向限制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往往不采纳检察机关在启动抗诉程序前自行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材料。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后,通过法律条文来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对调查核实权的科学设置与运行问题进一步展开研究,能增强共识,减少分歧,确有必要。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中国特色主义法制下的问题,交织着历史与现实、政治与法律、意识形态与法理。
简介:在人工智能推动下的司法改革当中,让机器通过深度学习以认知个案,是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前提与薄弱之处。当前,地方法院的实践尚未形成有效的知识积累方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前提是法律知识图谱的构建以及裁判规则的类型化与要素化。要件事实型民事裁判论与司法人工智能的生成规律具有内生契合性,可作为神经网络深度学习、分词设置、知识图谱设计的基础与前端理论。具体应用路径是依要件事实论不断进行层级解构,将案件认事用法解构为不同层级要素,并由法律专家分层级、分阶段标注,从而形成以要素标注的法律知识图谱大数据,以供机器学习。要件事实论之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具有独立性,人工智能难以代替法官。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与民事诉讼制度具有相互促进关系,两者的深度融合将开拓中国民事诉讼的崭新发展阶段。
简介:简化程序是小额诉讼制度的重要特点,简化文书则是程序简化的有效方式之一。然而小额诉讼实践中,裁判文书呈现"无论证""繁论证"两种极端,且对于要素式等小额诉讼特殊判决格式适用方面,法官普遍尚持审慎态度。上述现象反映文书简化的预期效果与实践存在差距。单纯追求形式层面的"简",即完全舍弃说理论证,并不可取;保障说理完整性的基础上,实现实质层面的"易",即易于法官操作、易为当事人接受,则是文书简化的应有之义。从法律论证类型化思维出发,采取"简单论证"方法,即对文书说理部分综合适用逻辑论证形式,强化该部分的撰写简易性、过程步骤性与逻辑连贯性。这种折中方式兼顾公信与效率,有助于实现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