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我是厂图书阅览室的管理员,每天要和很多报刊打交道.最给我添麻烦的是.大家伙儿给她取了个昵称:"小小".天天一开门,就是此起彼伏的询问:师傅,"小小"来了吗?我也只好一遍遍回答:还没呢,甭急啊.本来,阅览室订了两份,外借也是允许的,她却总是迟迟不肯归"家".……
简介:一、研究背景22/3是怎样化成8/3的,36÷60是不是等于60,3.14是有理数还是无理数?8÷2=6,2^3=6诸如此类的现象在九年级学生中层出不穷;八年级学生考查三、四年级数学试题及格率不够30%.这些现象不是个别的、孤立的,在农村中学以及城乡结合部学校大多数学生中普遍存在,现状触目惊心.相对于重点中学已经招收了几乎所有的尖子学生,全省绝大多数还是普通中学,招收的绝大部分学生还是很普通的学生,很多还是四、五流的学生!这种状况下的学生,学习数学困难重重,上新课犹如听“天书”,学好数学成为他们的奢望,有些已经开始放弃.历年广东中考数学试题都比其它省简单,但平均分依然很低就是很好的例证.现实很残酷,压抑得人踹不过气而又忧心忡忡,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第三学段的数学教师,我无法做到无动于衷,坐视不理.
简介:商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商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商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商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商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商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商主体内部、不同商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商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商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商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