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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日本教育法学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它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教育改革与教育法制建设成果为出发点,开始于学界对国家教育政策的反思和检讨,最终依靠法学界与教育学界的共同努力成了一门脱离于教育行政法的独立学科。日本教育法学会和《季刊教育法》等是其主要的研究载体,具有一定权威性。日本教育法学的关注焦点经历了只关注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到关注国民内部关系两个阶段。如今的日本教育法学承担着维护教育自由,批判教育保守主义的新任务。总的来说,它是一门基于受教育权的权利法学。日本教育法学的发展历史呈现出鲜明的独立性、广泛的学科交叉性和丰富的实践性三大特点,对我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 标签: 日本 教育法 教育法学 教育权
  • 简介: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与学科建设日益为学界关注。教育法学的理论研究,应以受教育权与国家义务、学术自由与办学自主、人本目标与思想尊严、契约属性与双重义务为理论基础,以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行为为理论框架,以特殊优位关系、学校治理行为及专业评价行为特色构成,发展出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学应当成为相对独立的二级法学学科,并形成独具特色的内容设置。

  • 标签: 教育法学 理论体系 学科建设
  • 简介:自1980年《学位条例》颂行始,中国教育法律规范逐步完善,随之而来的是对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视和深化。三十多年来,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构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然成果多止于争鸣,共识的达成还须各种观点的进一步沟通协调。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也趋于完善。同时,也呼唤教育法学从学理的角度给予法制以指导、解读、阐发等回应。回顾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构建研究的历史,可以对教育法学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认识,扩大共识,求同存异,使教育法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将成为不二选择。展望教育法学的未来,应以学科建设为契机深入研究,丰富并完善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开启教育法学的崭新篇章。

  • 标签: 教育法学 教育学理论体系 学科建设
  • 简介:受教育平等权兼有受教育权和平等权的含义,包括入学机会、在校待遇和升学条件三方面的平等。义务教育作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基础性教育,最应该体现受教育者的受教育平等权。目前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不平等问题表现得最为直接和鲜明。理清受教育平等权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结合前述三方面的平等,从行政法上对其加以考量,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和行政实践,我们需要对受教育平等权的法律保障进行补强,进而构筑全面可行的保障和救济法律体系,以期落实包括随迁子女在内的全体受教育者的受教育平等权。

  • 标签: 受教育平等权 随迁子女 义务教育 行政法
  • 简介:大学规章制度具有多重法律地位:既是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法律适用上只能被"参考",又是大学自治的重要依托,应得到一定的额外尊重。这种状况决定了大学校规独特的法律地位,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甘某诉暨南大学一案向我们展示了多重约束条件下的校规解释问题,我们不仅要考虑实质价值目标,也要考量多重形式要求,更需要进一步超越本案,力求从立法和司法等方面具体确立大学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以便更清晰地处理校规解释问题。

  • 标签: 大学规章制度 教育行政诉讼 法律解释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证书是对被授予人专业资格或技能的认可,对于以舞弊作伪的方式取得的学位破坏了国家的学位制度,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必须予以撤销。学位撤销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像其他任何权力一样容易自我扩张,所以,必须对其进行规制。本文根据有关的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结合陈颖诉中山大学案件的分析,认为学位撤销权应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撤销学位应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第二,撤销学位应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第三,撤销学位应符合法的安定性原则的要求;第四,撤销学位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 标签: 行政撤销 学位撤销权 信赖保护原则 法的安定性原则
  • 简介:<正>2009年上半年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被媒体公开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作为法律学人,我们理所当然应予高度关注。不仅因为该案本身反映出的一系列专业性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澄清和明晰化,更重要的是该案反映出的深层次体制与机制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需要有关部门和决策层作认真深入的思考。我们关注此案,是因为作为一所政法大学,当发生了与其利益相关的争议的时候,它选择的是通过正式法律途径,理性地去解决相关法律争议,而不是去

  • 标签: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争议 行政复议 行政行为 明晰化 行政决策
  • 简介:近年来,高等教育纠纷愈演愈烈,所涉及的领域由学校管理领域延伸至招生领域,争议主体也由学校与在籍学生扩展至学校与考生。公立高等学校作为接受国家财政投入的事业单位,在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之外,还代表国家行使着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鉴于公立高等学校的双重法律地位,对于公立高等学校招录学生行为的性质,不仅理论上存在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之争,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从高校招生行为的权力的来源、高校招生过程的特点和招生过程中考生与高校的关系来看,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行为是公立高等学校基于法律授予的自主权所从事的公共行政活动。为维持正常的办学秩序,对公立高等学校在法定幅度内的"办学自主权"予以宽容和尊重是必要的,但这种自主权会影响到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其他重大权益。因此,必须将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其中,作为公立高等学校招生基本依据的内部招生规则则属于法院审查的重点之一。

  • 标签: 公立高等学校 办学自主权 招生行为 司法审查
  • 简介:<正>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是传授文明与科学的学术场所,是被人们誉为"象牙塔"的神圣殿堂。人们总以为这个地方平静如水,是一个世外桃源。在中国传统文化里,鲜有涉及学校诉讼或学校会"吃"官司的事情,好像大学根本就不会发生什么争议和纠纷。到底是因为人的纯洁、无私和精神与道德的升华,而使高等学校里根本就不会发生争议?还是因为即使有争议,有纠纷,人们也根本不会去理会、去评说,去找人论辩?或者说是因为确实没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会受理和处理这

  • 标签: 申诉制度 处分决定 教育法制 开除学籍 神圣殿堂 听证程序
  • 简介: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是在教育领域内高等学校作为复议申请人(省级学位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的第一例行政复议案件,产生了很大社会反响和较多法律争议。本文针对案件主要争点进行了逐一分析,认为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在本案中作为行政主体,其所作出的确定两高校为博士学位授权拟立项建设单位的决定是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等合法性缺陷,西北政法大学有资格作为复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最后,我们应对本案有更深远的思考。

  • 标签: 行政复议 高等学校 博士学位授予权 学位委员会
  • 简介: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日益成为教育法制的焦点。本文认为,高等学校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等职权时,是行政主体;在接受有关行政主体监督、管理时,是行政相对人;在管理有关资产以及进行平权性质的活动时,是民事主体。此外,公立高校与其内部群体如教师、学生等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我们把握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需要一种综合性的视角,并注意具体区分授权基础、行为类型和事务性质。

  • 标签: 公立高等学校 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民事主体
  • 简介:<正>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类高等学校教师已经高达117万。高校教师不仅成为教师队伍中引人注目的分支,而且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庞大的职业群体。调查表明,教师已经成为最受人尊敬的职业,而"教授"在人们心目中更代

  • 标签: 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机关 受理机关 教育法制 处理决定 《教师法》
  • 简介:<正>在当代社会,考试作为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选拔人才、衡量人才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其无以替代的功用。但是有考试,就极有可能伴随着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否,并非以人们的善良意志为转移。但是,众所周知,考试作弊行为是违反考试中最重要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理应受到遏制、惩戒。那么,对于考试作弊这一客观社会现象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对于各种各样考试中的国家教育考试应如何规范?对于国家考试中发生的违纪事件应当由什么样的机构或组织根据何种标准予以认定,对于那些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人员又该作怎样的处理?当

  • 标签: 作弊行为 联考 考试工作 硕士学位 教育考试 考试作弊现象
  • 简介:案例指导制度在不同的诉讼领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涉及到行政机关,案例指导制度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指导性案例是否对于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以及这种拘束力的大小程度如何。这关系到对指导性案例的定位、对司法终局原则的理解以及案例遴选地方性与普遍性的矛盾等诸多问题。同时,对于这些问题的回应也影响着案例指导制度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功能的发挥。

  • 标签: 案例指导制度 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 拘束力
  • 简介:<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行政法制建设提出了高度的要求,对行政法的研究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任务。一、重新认识和划分行政职能,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需要。谈到转变职能,不能简单地、笼统地说应该强化行政权或弱化行政权,而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定哪些行政权应削弱乃至取消,哪些行政权应予保留甚至加强。我认为市场经济下,一部分职能的确要弱化甚至放弃,如过去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权便要"还权"于企业,有一部分职能要交与社会。另外还有一部分行政职能则应强化,如行政

  • 标签: 适应市场经济 行政法制建设 行政权 行政职能 转变职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