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无名契约因其“债因”不好把握,从而优士丁尼一直拒绝承认其效力。债因一直都是控制契约发生效力的一项重要工具,很多合同契约具有债因因而能够被法律保护,有些简单的契约因为没有债因,导致该合约无法被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被有效的保护,造成当事人损失。详细周密的合同中会清楚的写明债因,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合同立刻生效,因此在发生损失之后,可以进行追讨,挽回损失。但是我国在确定合同法的时候很多法律都显示了债因的存在,在制定合同的时候能够对债因进行保护,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对于债因是比较在意的,在判定合同是否合法上是比较实际的,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简介:摘要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有关法人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在某个工程项目中的特定目的而签订的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于国际工程是跨国的经济活动,因而国际工程承包属于风险较高的领域,本文提出要充分认识合同的严肃性,积极参加国际工程承包风险保障,必要时寻求第三方专业人士的帮助,才能有效规避国际工程承包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企业最大效益。
简介:摘要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市场交易。在市场交易中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往往并不能确切知道对方是否为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而只能根据所有权的公示原则来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条规定了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在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时,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那么原权利人就可以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这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是极为不利的。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商品流转的加速,善意受让人有可能在受让该物后又转让给其他人,或者已经将该物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要求其返还原物,将会推翻一系列已经成立或者履行的合同关系,妨碍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无权处分的一种例外,其制度确立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有利于物尽其用,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