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是一种合作性秩序,但同时也是一种对抗性秩序,这种秩序存在着秩序盲区、高成本和励讼等问题。引入礼来优化法治可以填补法治的秩序盲区、预防和过滤诉讼并适应中国国情需要。社会秩序存在第一性秩序和第二性秩序之分。第一性秩序是没有对抗和强制的社会秩序,如礼俗或宗教信仰所维持的秩序;第二性秩序是第一性秩序遭到破坏后依靠强力来维持的秩序,法治属于这种秩序的典型形态。第二性秩序需要通过第一性秩序才能完美地发挥秩序作用。礼让性秩序是一种无需强力维持的第一性秩序,是通过教化人的非理性的情感、情绪和习性来实现的秩序,它可以和法治相容并存,并弥补对抗性秩序的不足。把握传统礼乐文明的精神,建立适应现代文明的新礼俗,不仅可以接通中国传统文明的断脉,而且还可以使中国法治得到优化,彰显法治的中国特色。
简介:判例作为法律适用经验的原初形态,既是法律实践的直接经验来源,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通过对德国成熟的判例文本之形式构成和实质内容进行定位分析,能为我们厘清判例这种"混合物"的不同成分,进而明确这些"成分"在法律实践中不同的功能与作用。依据德国法的特点,这些成分可以以"法教义学"为标准划分为"法教义学成分"与"非法教义学成分"。一方面弄清判例中的"法教义学成分"是我们应该着力的重点,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视"非法教义学成分"。因为这些"非法教义学成分"有可能通过"教义学化"而被转化为法教义学因素。比如"法政策"因素,它在公法判例中的积极作用随处可见。所以对判例的成分分析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适用情景来具体讨论,从而规整出经验性的有效的分析范式。
简介:侵权法中的生存机会丧失案件在美国法上的发展历史已达150年之久,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尚属新问题,因此针对美国法的理论发展历程予以剖析并合理借鉴对我国的同类型案件来说意义重大.在赔偿基础层面,美国法上的结论是过失诊疗行为造成的患者避免不利结果或获取更好结果的机会,其依据的是各州《错误死亡法》的规定;在赔偿范围层面,美国法的机会丧失理论最大的贡献是在责任评估方面将损害限定于与过失诊疗行为相适应的部分,在此基础上适用“全有或全无”的传统规则,实质上就达到了“比例式赔偿”的效果,实资参考.基于此,在案例解析的基础上通过功能比较的研究方法,可能提出如何将美国法的历史经验经过合理改造运用于本土化的判决当中.
简介:证据法是管控司法事实认定的规范体系,因此证据法的结构与事实认定主体的特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普通法系的证据法,即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很大程度上是陪审制发展的产物。陪审员被假设为不够理性的事实认定者,法官适用排除规则将某些具有危险性的证据阻隔在庭外,可以优化庭审信息环境,管控陪审员的裁决。但是陪审制在诞生之初是一种知情裁判模式,只有其演变为非知情裁判,陪审员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之后,证据排除规则才逐渐地生成。陪审员的一些非理性认知倾向,也被一些现代认知科学和实证研究确证,这说明了排除规则立法的必要性。陪审制所造就的二元式法庭结构,能够使排除规则这种管控方式有效地运行,这使排除规则立法具有可行性。在当代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证据法的陪审制基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简介:巴克莱诉西姆斯案被誉为不当得利法中的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因为在西姆斯案之前,英国不当得利规则只散见于有限的特定情形中;在西姆斯案之后,英国不当得利规则首次被整合出了一般条款,尽管该案只涉及不当原因为错误的类型.具体而言,只要甲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对乙做出给付,且错误与给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甲原则上就可以要求乙返还这份利益.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就可以抗辩甲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第一,甲基于合意或法律的推定,无论相关事实如何,总是希望乙保有这份利益;第二,乙就接收这笔钱已经提供了对价,尤其是这份利益是甲用以偿还先前欠乙的债务;第三,基于事实或法律的推定,乙的得利已经丧失,且得利丧失时乙为善意.
简介:在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有可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是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也不能涵括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将智能机器人作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