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办案实践中,笔者发现,遇合同争议,如果个案采用的合同文本是一方提供的印刷体文本,且争议产生于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理解,相对一方当事人则会引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不利于提供该合同文本一方的裁决。笔者认为,在类似个案中,确有少数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己方利益,在预先拟定合同条款时,设置陷阱,损害相对一方利益的,相对一方提出的观点反应了客观事实,应予支持。但对某些个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查明,情况并非如此。其中不少个案当事人属于对格式合同的认定以及在个案中的准确把握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个案当事人之中,甚至在少数审判人员和仲裁员之中也有体现,如不及时纠正,势必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关于对格式合同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定义的理解,以及在办理个案时如何准确把握,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实际上内容非常丰富的课题。据此,笔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以及有关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论述,结合办案实践,就此谈点体会供广大法律工作者探讨。
简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今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召开专门会议就死刑案件第二审工作进行了部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28日组织召开了“检察机关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由于天敏副检察长主持,最高人民检寮院公诉厅聂建华副厅长,公诉四处王月光处长,市高级人民法院李元鹤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官小汀庭长、卢君庭长,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一川庭长、王立新副庭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吴晓琴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孙长永教授、梅传强教授,朱建华教授及硕士生导师高一飞教授.重庆工商大学黄文教授,西南大学汪力教授等应邀参加了会议。市院相关处室负责人及四个分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会上.法律专家学者、资深检察官、法官.律师就检察机关办理死刑二审案件的职责、如何正确把握死刑的标准等问题从理论、司漕实践、国外经验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简介: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大致包含三种基本的理论取向:现代化理论倾向以社会进化论为基础,接受发展研究的现代化理论,认为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必须引进和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观念,才有可能使其法律现代化,从而引导其社会的现代化;批判现代化理论认同发展研究的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反对现代化理论的基本主张,不赞成法律移植,要求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走独立自主的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之路;而多元主义理论倾向则反对从任何单一角度来看待法律与发展问题的做法,主张从多重视角和不同层面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提出既有实践操作意义又有理论价值的政策建议。